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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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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行为,促进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学习啦小编带你具体了解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局的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沙县交通运输局机关以及下属各二级机构和局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量入为出,确保交通部门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局正常运作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局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交通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基本收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体制制度:按照局党组对班子成员分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组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局内部设置计财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全局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核算组织与管理:为进一步理顺内部科室财务管理及加强局属二级会计单位核算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局计财科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局计财科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报账员。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的综合财政管理办法。单位的应缴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八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根据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按一定的程序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第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安排支出。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须在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各项财政拨款和上级拨款及其他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及时入账,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收入作相应账务处理,属于应上解的收入或代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五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各项支出由计财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计划或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业务管理科室会同计财科根据计划、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办理用(拨)款,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如未列入年度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基建项目和专项业务支出等,要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为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第十五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在实施前,经办部门应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和相关要求拟出方案,计财科和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 借取款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如果因业务需要,单位有大额的开支需在报账前支付,单位或个人不足以垫付时,可向计财科借取一定的款项,待业务结束后,向计财科办理结算或归还。

  第十七条 单位借款时,须由单位的报账员填写《借款单》,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借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和预计金额。

  第十八条 单位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借款,不能转作他用。每笔借款应于开支结束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凭合法的单据到计财科办理结算或借款核销手续。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的各项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有应税行为要按税法规定及时上缴各项税金。

  第二十条 单位的各项现金收入,应按资金性质及时缴入单位财政资金往来清算专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印鉴章必须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章。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票据的购置。 局计财科票据专管员统一到财政非税局购领,单位报账员到计财科领用,实行“限量发放、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针对收入未及时足额缴银行,未按要求开具票据,私自转让、代开、销毁行为将停止供票,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的领用。单位领用票据后,报账员应验收入库,并登记收费票据的领用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收费员到报账员处领取票据时要详细登记,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票据的作废。作废票据要求一式几联均齐全,并且在票据上注明此票作废。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报账员要逐张审查、核对。

  第二十六条 票据的核销。票据专管员与报账员定期办理票据核销,报账员与收费员及时核销,销号时保证票据区间号码与收入核对一致,并完善核销签字手续。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分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并配备一名兼职实物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 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单位可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购入、建造和改造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凭发票和《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等到计财科办理报销及增加固定资产手续;建造和改造的固定资产时,按合同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进度款,在办理竣工决算后,持有关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及支付工程尾数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经财政局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变卖,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当转出、变卖固定资产时,应持有关原始凭据和财政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计财科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持有关原始凭据和财政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计财科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十三条 年终前,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与计财科提供的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及单位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进行核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批,凭有关批复到计财科办理固定资产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违反本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局领导报告。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章  审核权根

  第三十七条 单位所有支出均由各单位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单位报账员对单位各项收支具有监督权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还,对手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更正补充。

  注意:

  (一)检查票据是否合法真实(防假票、过期票)

  (二)票据是否填写齐全;

  (三)每张票上是否有经手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等3人以上的签字。

  (四)事由是否清楚

  (五)1000元以上的票据是否附件清楚。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支出均由单位经办会计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第四十条 单项支出5000元(不含)以下的票据,由计财科科长复审后报局机关分管财经的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报账支出;非生产性开支,凡事项一次在10000元以上和单项在5000元(含)以上的须主管领导和局长审核。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计财科拒绝受理:

  (一)报销单据金额涂改或大小写金额不符,白条充抵发票;

  (二)原始凭证或资料不全,未填写报账凭证,报销、审批手续不全;

  (三)收款人与合同、发票上的户名、收款人账号不符;

  (四)购置政府采购所列项目而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

  (五)基础、维修改造、大型购建等工程付款没有按合同条款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没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程决算审查(预算)定案表和建安发票等资料。

  (六)其他违反财政制度的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单位费用开支、资金拨付等的审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原始票据审核:单位财务报账员预审,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并确认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济业务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填制相应报账审批单。

  (二)报账审批单审核:单位经办会计先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再按相应审批权限逐级审核。

  第四十三条 财务付款条件

  (一)开支已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经办人员应将不同内容、不同业务的费用分开。

  (三)开支的证明齐全,报销的单据是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或发票,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已注明用途并签名。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约,牵涉到经济条款的合同、合约签订后经办单位须备份给计财科和有关部门,正本由办公室存档。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十六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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