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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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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上就是工资;否定论认为双倍工资不是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上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希望能帮到你。

  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三 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剔除非劳动报酬后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

  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步骤

  一、有约定的依约定

  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二、《无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执行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三、按第18条执行无法确定的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但是,我国其他地区对此却有不同的司法实践。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双倍工资的时效限制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由于双倍工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即劳动报酬,那么就不应该适用工资的仲裁时效即从劳动关系解除时开始计算,有些地方支持双倍工资从双倍工资主张权产生之后就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因此双倍工资不及时主张有可能超过仲裁时效,目前安徽就支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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