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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有哪些需要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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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有哪些需要承担的

  公司法中,法人代表应负的责任是什么?法人代表还有什么样的义务呢?看完小编整理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与义务后你就会明白了!

  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法人代表应负责任

  日前,北京有关大学和法律研究机构举办的《公司法》修改讨论会上,几十位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对尽快修改《公司法》寄予期望。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市场发展创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虽然有230条之多,但条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诸多不足。全国人大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算是第一次改动。

  2000年以来,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公司丑闻事件频出,公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国内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呼声越来越大。那么,我国公司法应作哪些修改呢?

  强化对公司高层管理者违法行为的惩罚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惩公不惩私,公司违法大多只惩罚公司,并且惩罚的金额较少。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注册公司,最多罚公司1至10万元,撤消公司登记。公司做账外账、假账的,责令改正,没有规定要处罚公司法人代表。上市公司通海高科虚假包装注册,骗取投资者,至今未见有处罚公司人员。还有许多虚假的“泡泡公司”,其负责人往往能逃避惩罚,都是这种惩公不惩私法规的“好处”。

  新《公司法》应明确对公司各种违法行为既处罚公司,又处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而且,处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罚金不能由公司支付。

  重点明确公司的自主权

  在我国,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频繁,子公司、上市公司成了母公司、控股公司的“提款机”,政府任意干预公司的资金投向和经营管理,一些上市公司募集到资金之后,书记、市长对董事长发号施令,领导的“摸脑工程”、“政绩工程”使许多公司的资金投向朝令夕改,董事长开始是有苦难言,最后是顺势而为,公司搞垮了谁都不负责。

  新《公司法》要明确对干预公司真实注册权、管理决策权、资金自主投向权、人事任免权等的个人、组织、法人记录在案,由于干预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干预者要赔偿损失,后果严重的要负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要负诚信责任

  公司假账问题与法人代表紧密相连,现有的《公司法》对做假账问题仅追究公司和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公司造假成风。要建立社会诚信机制,作为社会经济的细胞——公司,要率先用法律来明确诚信第一责任人,公司法人代表要承诺保证在自己所能知情的范围内其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否则就是欺瞒,要负违法责任。

  投资者的权益要优先保护

  中国有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却没有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公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远远不够。股民把钱投给一些公司,支持了经济发展,不仅没有多少回报,而且没有好的社会声誉;一些公司破产之际,投资者的债权得不到优先清还。

  现《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破产清算还债时,要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职工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公司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才可分配给股东。新《公司法》应对公司要区别对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其破产还债时中小股东应得到优先保护,应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之后,按照股价折扣比例清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然后再清偿职工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公司债务。

  鼓励重组并购

  在愈演愈烈的全球购并风潮中,许多国家在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方面作出改进。为了降低公司重组运作成本,提高运作效率。要降低出席股东会的有效股权的标准、简化合并程序等。要放开对发起人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促进股份分散化。此外,为鼓励公司合并,要有一定的税赋优惠及会计处理上的例外。

  独立董事和股票期权制度写进《公司法》

  在《公司法》修改中,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责任、权力和工作办法的内容。如何顺应国际化与自由化的趋势,是各国或地区修订公司法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围绕这一目的,“放松管制和强化公司监控”成为各国或地区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方向。独立董事制度是放松政府管制、扩大企业自治,促进市场化的公司监督的有效途径。

  股票期权制度对促进公司发展有重要作用,我们要吸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允许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股票期权,培育企业的持久竞争力,适时建立规范有效的股票期权制度。

  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义务

  1. 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你所举的案例是哪里看来的?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形。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2、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法人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四:

  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解读

  (一)2014最新公司法将旧法中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2014最新公司法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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