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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论公司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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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论公司法的修改

  公司法的修改对于我们有什么影响吗?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纵论公司法的修改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纵论公司法的修改

  新公司法修改的影响

  《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999年、2004年两次修正,并经2005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至于现状。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经过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 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不强制实收,不登记实收资本,无需验资;

  2、 无首期出资额的限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无剩余出资年限的限制;

  3、 无货币出资至少30%的限制;

  4、 无出资方式的限制,非货币出资无评估强制要求。

  5、 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要求。

  一、《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

  1、对投资者;

  从设立公司的资金门槛来讲,本次修改既不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实投资金然后取得营业执照,也取消了原来法律要求的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使得投资者比较容易的设立公司,大大激活了市场。对于设立公司后的继续投资来讲,也取消了后续出资年限,给投资者更宽松的投资环境。

  2、对创业者

  从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来讲,本次修改不仅取消了货币资金的最低比例,也取消了出资方式的限制,且非货币出资无评估强制要求。这样,具有其他可货币计量的资产的创业者或者具有新科技或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就可以轻松的设立公司,参与市场交易。

  二、《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

  1、对债权人的影响;

  由于可以认缴形式设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相应资产,债权人难以确定;更由于实收资本不在登记事项中,故而,债权人很难简便可行的查悉交易对方的实有资本情况,从而导致交易上的风险难以把控,某种程度上将导致交易的谨慎性增强。

  从另一方面讲,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承诺,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债权。若届时公司无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透过公司行使代位权和追索权,将债务人直接转变为股东。

  2、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由于认缴制的实施,会大量产生股东认缴还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期间转让股权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与实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有何不同呢?

  实缴情形下,股东转让的股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受让方成为股东后就无负担的取得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和管理权。

  《公司法》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关于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

  我国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在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中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司法》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出规定。

  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难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移植到国有独资公司,又难以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九届全国人大会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确保出资人到位”以及“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精神,并参考近年来我国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试行派出稽查特派员的经验,认为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应作出规定。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多次审议,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列席董事会”;“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等等。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意义主要有二:

  第一,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点得以保证和体现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有四个特点:

  1、素质高。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主要是外派的, 而不是内派(选)的,这就为组建高素质的监事会人才高地提供了选才空间上的法律保证。

  2、力度大。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外派人员组成, 这就从体制上理顺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人事组织关系和物质利益分配关系。在这种体制下,监事就能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其监督力度就要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大得多。

  3、基础好。因为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要当好职工的代理人, 就要认真听取全体职工对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的意见,进行监督就有良好的职工基础。

  4、权力大。监事会除能行使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重要职权外,还可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是因事(时)而增设的,这就加大了监事会的监督权。

  第二,有利于扩大职工管理公司的民主权力。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并决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这就使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得到了扩大,凸显了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关于增设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

  去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党中央和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我们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创造条件。然而,按照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而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一般比较短,股本规模一般比较小,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融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款,培育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就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本届全国人大会经过多次审议,决定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规定,对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研成本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法律导向和法律保证。

  第二,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筹集发展资金。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公司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公司多数设立时间比较短,创业期间盈利能力亦比较低,如按照原《公司法》规定,很多高新技术公司即使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也难以发行新股,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发展资金。本届全国人大会授权国务院另行制订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目的是要适当放宽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一放宽,筹集发展资金的环境就大为宽松,这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规定。

  第三,有利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从我国目前的高新技术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其起步较晚,开业时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创业初期的盈利能力较低,因而要达到《公司法》关于股票申请上市条件是较为困难的。为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就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条件另行规定,使这类公司股票的上市条件适当低于其它公司,且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这就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

  公司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意义重大,将对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公司法理论以及中国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

  在立法上,它改变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引进和建立了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规定,填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它也对部门和地方立法中的彼此冲突和互相矛盾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和协调,维持了公司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对司法和执法来说,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更为完整和健全,也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有助于消除司法执法活动对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和司法机关不得已进行的越权解释或立法。

  对公司实务部门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建立更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实务运行规范,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提供更具有指导性的行为规则,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在理论上,本次公司法修改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这势将促使和推动中国公司法理论原理的进一步突破和创新,新公司法颁行后,公司法学界的重要任务将是全面总结和评价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成果,借鉴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发展的最新发展,对其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对某些法律原理和学说作出新的阐释和说明,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

  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而言,新公司法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越的投资条件和环境,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的投资行为,有效地开发社会投资资源和扩展投资渠道,推动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有效地缓解就业压力,并以此促进中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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