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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装修的四大误区

时间: 若木633 分享

公司起名装修的四大误区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

  每个企业申请人,都希望自己在茫茫商海中一帆风顺,立于不败。 因此,即便绞尽脑汁,也要给自己的企业起个好名字。

  一个“好”字涵盖内容可不少,要叫着响亮听着大气、要标新立异, 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最好还要顺带宣传企业经营业务。在日常受理企业名称申请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人员发现:正是因为名称申请人对名称寄予了厚望,才导致他们走进名称申请的误区。

  误区一:“伟业”、“基业”太过平凡,“实业”、“产业”气势恢弘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工商局名称库中有“伟业”做字号的各行企业8000家左右, “基业”做字号的各行企业超过2000家。虽然企业申请人无法得知准确数字,但互联网搜索关键词“‘伟业’有限公司”或“‘基业’有限公司”的六位数结果和漫天的广告牌足以让他们将这类名称束之高阁。

  相比较之下,企业申请人认为“实业”、“产业”不仅听起来气势恢弘,而且在名称中出现的频率不高,符合其求大,求新的主观愿望。但在分局受理名称申请过程中,凡是名称中含有“实业”或“产业”二字的名称都被驳回了。

  这是因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实业”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因此有如上三条的限制。分局只受理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登记申请,因此对使用“实业”二字的名称予以驳回。“产业”是一个居于微观经济的细胞(企业)和宏观经济的整体(国民经济)之间的一个“集合概念”,它是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它既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又不符合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之规定,因此予以驳回。

  名称申请人不应盲目追求名称大而新,核准名称的要点在于正确的名称结构,规范的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及规范的汉语词汇或语素搭配的字号。

  误区二:“味多美”、“多美味”、“如家”、“宾至如家”——傍名牌、搭便车

  在以往的名称受理工作中,曾遇到有申请人申报“北京多美味西点屋”和“北京宾至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众所周知,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烘焙、西餐、咖啡为主导的连锁企业。 现今拥有50余家味多美品牌的西饼直营店。北京多美味西点屋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公司名称相近,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之规定,工作人员以此为据对该名称予以驳回。

  “如家”酒店连锁是由首都旅游集团和携程旅行服务公司共同投资组建,遍布北京、上海、天津、杭州、广州、深圳、成都等近50个国内主要商务城市,已在全国拥有139家连锁酒店,是中国发展最快、开业酒店数目最多的经济型连锁品牌。北京宾至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中含有如家酒店名称,不仅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同样存在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类似例子还有很多。

  申请人的动机往往是想利用同行业知名企业商誉,共同分享市场利益,简单说就是傍名牌、搭便车。一方面,受理名称申请的工作人员应从严把握,驳回近似名称。另一方面,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给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

  名称申请人应该认识到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危害,避免此类行为发生。

  误区三、“食全食美”、“精彩视界”——谐音成语、错别字

  有申报人申报“北京食全食美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精彩视界眼镜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被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 招牌、广告用字;

  4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申请人标新立异,使用谐音成语(原为:十全十美)或错别字(原为:世界)作为企业字号,希望通过意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却不知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极易造成汉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容易对公众产生误解和不良影响。

  误区四、“拍房”、“歧黄”——明示、暗示均无效

  有申请人申报“拍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全净通歧黄健身俱乐部”企业名称。申请人将“拍房”作为企业字号,具体解释为拍卖房子。无论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还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均属国民经济行业中的房地产业,超越了企业申请名称中科技行业的经营范围。 因此,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之规定,工作人员对此类名称予以驳回。“歧黄”的典故是相传歧伯和黄帝为中医鼻祖,后世以“歧黄”借指中医医术。 “歧黄”所暗示的中医之意超越了健身行业的经营范围,依据此条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之规定,工作人员对该名称予以驳回。

  企业申请人申报此类名称动机主要大概有两个:一是规避硬件条件限制。 例如:对注册资本有最低资金要求的行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行业等。申请人选择无特殊要求的行业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而将所从事的行业隐藏在字号中。二是最大化在名称中体现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例如健身俱乐部在提供休闲健身服务的同时,还经营中医医疗保健等,申请人不愿割舍, 因此在申请的名称字号中暗示除主营行业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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