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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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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信贷资产转让已有近四十年的实践,而国内信贷资产转让才刚刚起步。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希望你们喜欢。

  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

  监管层对该类业务的监管分为准入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层次,各家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前需要向银监局申请业务资格。监管当局出于发展金融市场,加快金融开发的角度出发,启动和放开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具备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业务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监管层没有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对该类业务进行规范。实际工作中,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因转出方对该笔资产并没有剥离报表,监管层对该笔业务作为融资业务来监管。买断性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因该笔资产剥离了转出方报表进入受让方资产负债表,监管层对该笔业务界定为信贷业务,监管政策参照有关信贷业务的监管政策。

  当前,信贷资产转让管理成为监管层限制银行调整流动性、限制贷款规模的手段。在目前宏观经济出现过热势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银监会出台了限制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的文件。监管层通过限制一些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限制了一些资产负债比例已经较高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信贷业务的手段,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三)信贷资产转让相关平台的建设及意义

  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很大,并出现了几个信贷资产转让平台。深圳已成立国内首个由官方筹办并运营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上海银监局也在努力推动银团贷款交易系统平台建设。这种交易平台的推出,最大的意义是方便信贷资产转让。一方面,主办方希望方便银行获取其他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受让信息,另一个方面,交易平台的重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即设置了"信贷资产转让、受让"信息公告栏,公布出相关信贷资产的价格行情。此外,目前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非官方的信贷资产交易平台,如上海的国力,北京的中国贷款交易网。

  信贷资产转让的主要参与者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因贷款规模大,贷款期限长, 因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回流资金的需求强烈。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已经成为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中主要的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和批发商,和大部分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了信贷资产转让合作关系,目前正在构建全行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从2002年起,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大力推行了管理资产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份额转让后仍对贷款公司进行管理,并对转让的贷款项目收取管理费,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一种主要模式。

  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和5家金融机构签署了间接银团贷款和资产管理服务合同。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签署了528个银团贷款项目,总额达1,357亿元人民币,出售197个贷款项目的部分份额,总额达530亿元人民币。截止2005年末,管理资产总额(表外部分)达4,438亿元人民币,实现8.7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服务收入。

  2、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除了直接回收以外,另一种重要手段是通过不良债权转让。不良资产的受让方主要为外资投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采用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外资介入国内不良资产处置的正式批文是2001年10月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当时的外经贸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先后13次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涉及贷款本金及表内利息达825.27亿元,回收现金25.33亿元。其中,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428.39亿元,回收现金10.7亿元,与外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396.88亿元,已回收现金14.63亿元。这意味着,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均回现率仅为3%,远低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自身20%左右的总体平均回现率。

  信托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资产为另外一种重要方式,一般为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保留劣后收益权。如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一百三十二点五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这一"准资产证券化"举措首创了国内资产处置业务全新交易方式。

  信托方式使不具有资产管理专业能力的投资者有机会实现对不良资产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同时信托结构设计还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加快资产变现进度,提前收回不良资产变现资金,实现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但信托处置方式受制于信托公司私募资金的能力,一般规模不大。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因为体量巨大、各家资金状况、贷款规模、贷款质量差异很大,因此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信贷资产转让既有回购型,又有买断型,采取了协议转让、招标转让、不良资产转让、间接银团、联合贷款等多种方式。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动机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为规避银监局监管在期末发生的短期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其特点是:一般采用回购型式,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短,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2)存贷比过高与存贷比低、信贷项目多资金少的商业银行与信贷项目少,资金富余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出一定的地区特性;(3)一部分存贷比超标,贷款资源丰富的商业银行为完成中间业务收入而将一部分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将贷款利息收入转化成投行业务收入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4、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与农信社等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既有转出方,也有受让方。因总体资金规模小在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上占据的规模不大,但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

  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受让资产的主要是国开行信贷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存贷比超标或集中度超标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包括间接银团份额)等,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其中,中诚信托、中泰信托、天津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均开展了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而中诚信托开展的国开行信托贷款业务较多;中信信托受让了较多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行宁波分行不良信贷资产。

  近两年信托公司开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信托公司利用自身项目资源优势发放了对优质企业贷款,但信托公司受制于自身有限的资金规模,出于加大资产的流转速度,加快资金流转的目的,将其优质企业贷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此类业务开展得较大的信托公司有中海信托、中信信托等(具体分析见第二章)。

  信贷资产转让的申办条件

  (一)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信贷内控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5%;

  (四)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看了“信贷资产转让的监管”的人还看了:

1.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原则

2.信贷资产转让模式

3.信贷资产转让目的

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模式

5.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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