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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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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税税率,希望能帮到你。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的规定: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由于“现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营改增之后不会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作出调整,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应税服务部分同样要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税款,不会出现“销售商品按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小规模”这种状态。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营业税的税率

  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5%

  2、营业税计算基数企业当期全部营业收入除发票上明确记载价格折扣外能抵减任何项目

  营业税额额=营业收入*相应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多样化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形动产租赁企业怎么应对“营改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发布,新一轮“营改增”试点将于今年8月1日起,由部分省市扩大至全国范围。仔细研究和合理运用财税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纳税人对今后的税负提前予以评估,尤其是有形动产租赁企业,更宜尽早做纳税安排。

  税法规定需厘清

  按照财税 3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几档税率中是最高的。文件所称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出租有形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含价外费用)全额。

  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是以收取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则是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的积作为应纳税额。在理论上,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当增值率分别达到18%及30%时,其增值税税负将超过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或原按5%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因此,仔细研究和合理运用财税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将有利于纳税人对今后的税负提前予以评估。

  年销售额决定纳税人的分类

  现行税法规定,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时“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复办理)。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年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营改增”试点前12个月的营业额,将决定企业在2013年8月试点开始时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同理,试点实施后每月的租赁收入也将决定企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也就是从2012年6月开始,只要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就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然,如果愿意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因此,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纳税人今年6月和7月份这两个月的营业额,对试点实施时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对税负有影响

  按照财税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据此,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试点后,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纳税人所取得的销售额并非一律缴纳增值税,而应按取得的销售额所对应的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予以区分:在8月1日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仍按5%缴纳营业税,直至该份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只有依据8月1日以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取得销售额时才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8月1日前或后)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合同履约期)内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租赁标的物购置时间对税负有影响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纳税人在8月1日之前购置的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因当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但又要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取得的销售额乘以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导致其税负畸高。

  为此,财税37号文件作了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以8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征收率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在8月1日之前购置或自制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用于出租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一直可以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对于按5%缴纳营业税要减轻2%的税负。

  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是在8月1日之后购置或自制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取得的租金收入必须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增值率为18%时,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持平。

  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营业税要复杂,影响税负的因素也不仅有上述几种,作为从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的纳税人,可根据已发布的“营改增”政策,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系统的统筹谋划,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方法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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