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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远程抄报流程

时间: 晓铧971 分享

增值税远程抄报流程

  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是指我国由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的远程抄报税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增值税远程抄报流程,希望对你有用。

  增值税远程抄报流程

  一、 企业使用“增值税远程抄报税系统”后,每月无需再持IC卡到税务大厅进行IC卡报税清卡。企业操作极其简便。但每月征期的整个抄报税及申报流程顺序与原有方式有所不同,总体步骤如下:

  登陆远程抄报子系统企业端

  二、具体操作说明及图示:

  1.1进入航天税控的开票系统,执行IC卡抄税,即执行“抄税处理”操作;

  1.2点击“远程抄报”--“报税状态”模块;

  1.3点击“远程抄报”--“远程抄报”模块;

  2.1进入省国税局“网上申报大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2.2按日常纳税申报过程填写申报表资料并提交“申报表”

  四小票数据的用户需先进行“四小票导入”即《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数据导入操作;

  3.1再回到航天税控的“开票系统”中,点击“远程抄报”--“报税状态”模块;

  3.2远程抄报的最后一个步骤: 点击“远程抄报”--“清卡操作”模块

  4.1需要缴款则再次进入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 ,点击“网上缴税”--核对应缴税款,核对无误后点击“划缴请求”;若查询不到本期未缴税款,则表明一窗式比对未通过,请持相关材料到税务大厅解卡、清零并缴款。

  (1)若提示“发送未成功”,请过十分钟重试;

  (2)若提示“发送成功”,过三十分钟后进行缴款情况查询。

  4.2查询缴款记录。若查到当月应缴税款明细并核对无误,表示网上缴税成功。完成全过程操作。

  增值税远程抄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上月更换过金税卡或金税卡、IC卡进行过“重新发行”操作的用户,当月不能进行远程抄报税,需按原有方式到国税办税大厅进行抄税并清卡,申报仍可在“网上申报大厅”进行。

  二、对远程抄报模块进行任何操作都要先进行“报税状态”查询。

  三、请在税期内及时查询税款是否已缴纳,避免因其它原因延误了税款缴纳。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外资企业1994年之前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范围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混合经营: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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