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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自行车是如何走上成功的

时间: 耀聪662 分享

凤凰自行车是如何走上成功的

  凤凰自行车是一款著名品牌的自行车。该品牌自行车产品畅销全中国,行销欧美、日本、东南亚和非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凤凰遍布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营销网络,正在为市场提供着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下面一起看下凤凰自行车是如何走上成功的?

  品牌故事

  1958年,上海267家小厂合并,组建成了上海自行车三厂,也就是凤凰自行车厂的前身。几季之后,凤凰自行车成了家喻户晓的自行车名牌,一时供不应求。成立之初,凤凰自行车是一支蓬勃发展的生力军,在全国有限的几家自行车厂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车供应紧张。1962年直至1986年,自行车(主要是上海产“凤凰”、“永久”,天津产“飞鸽”)实行凭票供应。1962至1963年之间,“凤凰”、“飞鸽”和“永久”的标价高达每辆650元。

  七十年代,大街小巷,“凤凰”牌自行车随处可见。在商店里,凤凰自行车总是被放在最显眼的位置,成为消费者购买自行车的首选。“凤凰”被人们视为吉祥和高贵的象征,甚至成为姑娘出嫁时一份很有“面子”的嫁妆。九十年代初,国内出口的自行车有三分之一都是凤凰自行车。

  1992年,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成立。一年后凤凰自行车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在境内公开发行A、B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年,凤凰的年生产量跃过了500万辆大关,达到523万辆,同时公司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经营战略,除主营自行车外,还开始经营工程塑料、酒店业、国际贸易等产业,形势一片大好。

  自从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的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厂及整车厂数量猛增,自行车市场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自行车生产进入了一个饱和期。面对这样的情况,凤凰自行车厂做的不是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是通过逐步收回品牌使用权的方式,想使自己逃离数量竞争。然而,事与愿违,经过多年的联营,那些小型制造商都具备了相当的生产能力,在脱离凤凰之后,纷纷成立自己的品牌,与凤凰展开激烈的竞争,同时还把凤凰拖入了低价竞争的泥潭,使其无暇顾及开发新产品、新市场。

  与此同时,台资和外资自行车公司抓住这个混乱的局面,打入了大陆市场。1992年,全球自行车生产及行销最具规模的公司之一台湾巨大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凰合资成立上海巨凤自行车公司,同时“巨大”还在江苏昆山独资设立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捷安特等外来品牌一开始就避开了低价竞争的老路,将产品定位于中高档,不仅保留了足够的盈利空间,也挤压了凤凰自行车等老品牌的生存空间。

  2005年底,凤凰自行车的控股股东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将其所持的13053.9645万股公司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6.92%)无偿划拨给上海市金山区国资委,由国资委负责处理这些资产。金山区国资委有意使凤凰转型成为房地产公司,2006年六月,凤凰建设投资1亿元与上海石化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合资成立了上海金山海洋风情商街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1月,公司投资1000万元设立了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将主营业务自行车、电动车销售生产装入这家新公司.

  2010年,上海凤凰引入民营资本,进行体制改革。建成集自行车、电动车、童车以及轮椅车等产品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两轮车制造企业。在上海、天津以及江苏三地建立生产制造基地,拥有50条生产制造流水线,占地面积800余亩,两轮车产品年产能600万辆,其中自行车350万辆,电动自行车150万辆、轮椅车50万辆、童车50万辆。

  上海凤凰自行车是中国驰名商标,已在世界上94个国家注册商标。凤凰牌自行车年出口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国、日本、东西非、东南亚、中东及南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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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商标侵权案

  不少 “老上海”都记得结婚“三大件”之一的凤凰牌自行车。没想到,这一上海人心目中的代表性品牌如今竟闹出了 “双胞胎”,更没想到的是原被告双方还曾是“一家门”。

  日前,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自家人闹出“双胞胎”品牌的案件。法院未当庭宣判,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两“凤凰”原是“一家门”

  在上海市民中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凤凰牌”商标系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并独占许可给了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使用。

  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却出现了车身标有 “凤凰车件”、“上海凤凰车件”字样的自行车和电动车,其生产厂家是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

  对此,金山开发公司和凤凰自行车公司一纸诉状将凤凰车件公司告上法庭,诉其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然而与一般“山寨品牌”傍名牌不同,此案中的原被告其实曾是地地道道的“一家门”。 原来,被告改制设立前曾是原告下属的零件生产厂,而原告金山开发公司的前身曾是凤凰车件公司的控股股东。

  双方曾协议使用“凤凰”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曾是自己的零件生产商,本没有竞争关系,但2006年底被告也开始生产整车了,并在显要位置使用“凤凰”名称,造成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系,抢占了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和优势。

  但被告却表示,2003年股权转让协议上,并没有约定必须更名,且当时是否更名的决定权在金山开发建设公司手中,因此他们认为既然没有更名,就是“各方同意保留沿用企业名称”。

  在法庭上,双方均表示还曾就“凤凰”的使用问题在2008年12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但对此凤凰车件公司却认为,2008年之前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名称,后双方签订使用协议,被告使用被告单位全称。对旧标示产品,被告的义务是清理,而清理的级别是总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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