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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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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优惠政策

  创业中小企业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吗?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小企业创业优惠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优惠政策

  目前,我省中小企业已发展到数十万户,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省城镇就业的80%。但多数中小企业起步晚、起点低,自主创新能力弱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此,我省日前下发《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支持等方面力促中小企业发展。

  重点在7方面扶持中小企业

  我省明确了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目标和扶持发展重点。全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提升制造业、壮大服务业、振兴信息业、繁荣文化产业、加快发展交通物流业。

  省、市各项政策扶持的重点主要有7方面,包括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列入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信息与计算机产业中的“两化”融合项目;商业服务业中的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系统建设和各类展览促销活动;交通运输和物流业中的现代物流方式;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含服务外包)中的管理咨询和培训;农林牧副渔业中的产品深加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和奖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我省提出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

  我省将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金融机构投至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应占信用总量七成以上

  我省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省行政区域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单独设立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并在民营经济活跃、民间资金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经监管部门批准,也可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股份制金融机构。

  同时,我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也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应占到信用总量的70%以上。

  另外,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通过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按损失额给予适度风险补偿,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

  多项税收优惠促中小企业发展

  我省将运用税收优惠,提供创业扶持。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层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

  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增加对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用地供应

  我省将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的用地需求。各地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

  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给予相关补贴今后,我省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等。

  中小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与职工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施行特殊工时制度。

  歧视中小企业条文一律取消

  我省还将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各部门过去出台并仍在执行的对中小企业有歧视性条文和限制民间资本进入、影响公平竞争的地方法规和部门文件,对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或将行政性收费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一律取消。对认为有关文件及条文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并提出异议的,制发部门要认真受理,予以修改或答复。

  大连4000万天使基金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

  由大连市政府牵头、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今天设立。该基金是东北地区首只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基金。基金总规模为50亿元,其中计划安排30亿元实施倒贷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安排20亿元用于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其中特设4000万元天使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

  据介绍,育龙基金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面向工业类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将结合实施大连“育龙计划”,对入围的1000户“成长型”、“初创型”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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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公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在农村创业的人会有很多的帮助,不管是创业者还是农民都可以来了解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三)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七)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八)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九)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十)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中小企业创业优惠政策”,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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