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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创业法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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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新创业法规是什么

  安徽做创业也是很受到关注的,安徽创业的政策法规是什么呢?安徽如何做好创业?小编为你带来了“安徽创业法规”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安徽省创业政策

  1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创业的综合政策,健全扶持创业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整合各部门的创业扶持政策、资金和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通过简政放权、统一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创业机会公平。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为青年创业者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完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2创业培训体系

  普及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开发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强化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的创业培训项目,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案例教学,不断提升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的创业能力。完善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创业培训教学监管,探索开展创业培训绩效评估,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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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融资支持体系

  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反担保手续,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安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安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支持力度。发挥省中小企业专项担保资金作用,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为青年创业争取贷款担保资金。完善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及操作办法,引导担保、金融机构,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项目提供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融资支持。完善落实创业补助政策,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并带动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创业扶持补助。探索建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加快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完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4创业服务体系

  建立政府购买公共创业服务机制,建立青年创业辅导制度,推进创业服务机构标准化、专业化建设,落实公共创业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创业项目库和青年创业人才库,形成集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专家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支持、跟踪服务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加强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建设,对具有潜力的创业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和免费服务。建立创业服务联动机制,统筹利用各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创业扶持政策、资金和服务资源,发挥扶持政策、资金叠加效应。

  安徽省合肥市创业优惠扶持政策汇总指南

  一、 高校毕业生申请 “零首付”注册

  申请对象: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受理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申请对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减免项目: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个体工商户注册CYE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受理机构:涉及行政收费减免的单位。

  安徽省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我省出台《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将扶持3万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

  【拓展残疾人创业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帮助解决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享受本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履行公民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就近、就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机构要与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专门窗口,将本地所有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咨询,免费求职指导。尽可能收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优先推荐就业。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就业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组织培训;可以参加技能鉴定的,要优先安排参加。

  第七条 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优先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并酌情减免个体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优先免费办理税务登记及按规定减免税收,其它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免收可免的各项收费(如卫生服务费等)。

  第八条 鼓励残疾人在农村开展种养殖业。凡以种养殖业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含20亩),或年养禽1万羽以上,或年养猪200头以上,或年养羊 100头以上,或水产规模在30亩池塘以上的,其用于种养殖业的商业贷款,贷款金额5万元以内,由市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为二年。

  第九条 加大对残疾人创业资金扶持力度。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且自筹资金不足的,只要有明确的经营项目,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予以受理。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下岗。

  第十一条 对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有抚养义务人而无抚养能力)残疾人,符合五保条件的一律实行五保,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福利院;对城市“三无”残疾人给予重点救助,并逐步过渡到由县区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第十二条 凡吸纳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切实保障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凡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四条 取缔现有无证占道经营的擦鞋摊点,由市城管部门定点后,优先提供给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持证、统一着装经营。

  第十五条 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可到各级残疾人机构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帮助办理各种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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