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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业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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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苏州为了促进就业,推动创业出台了什么政策?下面学习啦小编带你了解苏州创业创新政策。

  苏州创业创新政策: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

  意见首先提出了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对国家重点项目可实行预备期登记。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同时,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园)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经认定也可适当予以租金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及缴纳社保情况,在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苏州创业创新政策:农民可在宅基地房屋自营

  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符合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老新村改造规划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在符合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创业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在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凭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办理。

  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同时,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要为进入园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园) 要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力争到2010年底前,乡镇和街道至少建成1个规范标准化的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市组织认定一批市级“一镇一品”创业示范基地。通过兴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在创业孵化基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营场地,支持残疾人入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残疾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享受市民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残联再给予适当的特惠政策。

  苏州创业创新政策: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优惠

  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适应城乡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规定列举产品可享受)、农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民从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 (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苏州创业创新政策:毕业生创业最高可贷10万元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适时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并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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