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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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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创业政策

  就业与创业是现在人们的特别关注,特别是大学生们,然而现如今有出台关于就业与创业的政策吗?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就业与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南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比例。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把未就业的纳入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就业准备活动之中,对有特殊困难的实行全程就业服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国务院最新政策措施

  1、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3、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年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加大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将现行只限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贴扩大到残疾毕业生。

  5、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6、简化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所有制单位流动就业的落户等手续.

  企业吸纳政策

  1、国家对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9号)等文件规定:

  (1)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2)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

  (3)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4)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9号)等文件规定:

  (1)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

  (4)对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所需资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基层就业政策

  1、我省目前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我省目前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 “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苏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计划等。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等文件规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分别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学费代偿政策。

  (4)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6)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

  应征入伍政策

  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3号)文件规定: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执行。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2、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升学优惠政策?

  (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且专列一定比例招收退役毕业生报考者。

  (2)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具有本科学历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创业扶持政策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等文件规定:

  (1)降低准入门槛。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4)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5)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6)给予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7)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2、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3、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4、针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有什么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就业见习政策

  1、就业见习主要对象有哪些?

  见习主要对象: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参加见习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2、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和各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查阅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信息,通过网上报名、到单位报名等方式,报名参加见习。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毕业生就业见习供需洽谈活动,现场报名参加见习。

  (3)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登记窗口登记,由各地推荐参加见习。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9号)等文件规定:

  (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

  (2)由所在见习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见习人员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录用的,主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凭证享受免费就业服务。

  职业培训政策

  1、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2、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3、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就业援助政策

  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符合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和稳定就业。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将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可按规定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有创业意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扶持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已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公平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的权益有哪些?

  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高校毕业生享受怎样的公平就业权利?

  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应当享受同工同酬权利。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就业服务政策

  1、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中心、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管理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劳动保障所等,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各项公共服务,并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省级教育部门及各高校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就业手续办理等指导和服务。

  (3)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国家、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主办人才网、就业信息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就业服务E图、12580求职通,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高校主办的各类现场或网上招聘活动、各类用人单位的宣讲活动等;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安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新扶持政策

  近日,省政府、省军区联合出台《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把退役士兵列为全省“大就业体系”重点扶持群体、军地双拥共建重点服务对象,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纳入人社、民政、财政、教育等政府部门和兵役机关职责范围,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内容。

  《意见》规定,公务员岗位招录时,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招聘拿出不低于20%指标,国有企业招聘拿出不低于10%指标,用于定向录用退役士兵;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体和社会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优先录用。《意见》明确,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其他均优先向退役士兵开放;退役士兵申办的项目,除高危行业外,在前置审批许可之前可先核发营业执照,边筹建边完善;创办微型企业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准许以住宅房屋登记注册为经营用房;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减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意见》还规定,企业招录的退役士兵享受免费培训,由财政给予补贴。中小企业招收退役士兵20人或占新招职工20%以上的优先提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占新招职工30%以上的可申请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达不到以上比例的,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同时,我省还将建立退役士兵网上信息平台,规范退役士兵就业招聘流程,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各级民政部门及时采集录入返乡报道退役士兵基本信息,教育、人社部门及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介准备;次年第一季度,在全省集中组织就业招聘周活动,各市、县分别举办不少于2场、1场专场招聘会,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找到符合其能力特点的工作岗位。

  公共就业服务

  一、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档。

  二、为什么要进行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为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要进行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三、进行公共就业服务登记以后可获得哪些服务和政策扶持?

  服务对象一经登记,即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号。服务对象可凭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号享受本市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如全贴息的创业小额贷款、免费推荐就业、资助性技能培训、就业补贴等等。

  四、哪些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市、镇(街道)两级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五、如何进行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服务对象到服务机构填写《东莞市公共就业服务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服务机构将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并建立个人服务档案。

  六、哪些人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都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七、哪些机构可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市、镇(街道)两级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八、公共就业有哪些服务内容?

  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以服务对象登记为起点,以成功实现就业创业为终点,包括基本服务、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职业技能培训、个人特向职业指导、动态跟踪等六个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为其制订个性化的就业服务流程;服务对象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定相应的服务项目。

  九、公共就业服务有哪些具体的服务项目?

  (1)基本服务

  基本服务是指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档,并为其提供基础评估,基本职业指导等服务。

  ①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登记是指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将其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个人技能、工作经验、求职意愿、培训意愿、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录入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公共就业服务登记是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起点,只有进行了登记的服务对象才能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②基础评估。通过面谈与交流,了解服务对象的个人特质、家庭状况、职业倾心等情况,并结合服务对象的年龄、学历、技术专长、工作经历等情况对其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服务对象制订个性化的就业服务流程。

  ③基本职业指导。根据基础评估结果,指引服务对象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并就相应服务项目详细讲解有关就业服务的政策,提供相应的择业基本指导。

  (2)职业介绍服务

  职业介绍服务是指经过基本服务后,根据评估情况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①推荐就业服务。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就当时有效的岗位信息,进行岗位匹配,推荐服务对象到企业面试。

  ②定期召开定向型招聘会。服务机构针对大多数服务对象的就业意向,定期、分类召开中小型招聘会,为不同类别服务对象提供就业信息。

  ③特殊岗位推荐。对于有特殊技能的服务对象,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选取合适的岗位,进行单个推荐服务。

  (3)职业素质测评服务

  职业素质测评服务是指经过基础评估后,利用职业素质测评系统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职业素质测评。

  通过该项服务,使服务对象本人能够明确自己适合哪些工作岗位,由原来被动地等待介绍工作,转变为主动地制定个人求职计划,并利用各种信息去寻找工作岗位,更快地实现就业创业。

  (4)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是指经过基础评估后,服务机构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的就业技能进行重新评估,建议其参加合适的技能培训,并对其培训情况及培训后就业情况进行跟踪。

  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几种培训:

  ①定向项目培训。定向项目培训主要是指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培训。已登记失业的服务对象可到服务机构或经认定的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培训。通过定向项目培训,可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通过推荐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②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愿望的人员进行提高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培训。有创业愿望的服务对象,可到服务机构或经认定的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指导和帮助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协助其办理税费减免等手续,落实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

  ③就业见习训练。就业见习训练是按企业岗位需求发布招工信息,将有意向应聘且登记失业的服务对象作为培训学员直接安排到企业工作岗位上见习。在见习期内,由企业为学员提供相关技术岗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训练考核合格的学员由训练企业正式招收录用,实现培训与就业直接挂钩。

  (5)个人特向职业指导服务

  个人特向职业指导是指对经过相关服务流程仍未就业的服务对象,由服务机构的专门服务人员对其进行更系统、更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包括求职指导和跟踪指导。求职指导主要是对服务对象进行择业辅导,通过分析就业形势、灌输正确的择业观念,传授择业技巧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跟踪指导主要是对服务对象制订个性化就业解决方案,并安排专人在整个服务流程中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

  (6)动态跟踪服务

  动态跟踪是指对已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服务对象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情况和自主创业经营情况,并指导申领相关就业补贴,促进服务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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