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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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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法律责任

  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破产清算法律责任”,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清算责任、债务清偿责任、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私分公司资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

  (二)债务清偿责任

  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而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根据公司无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将公司无法清算时的清算责任区分为: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和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财产混同时的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表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主体的个人财产出现混同,则公司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损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在此情形中,清算义务主体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有限责任原则作为抗辩,而应基于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瑕疵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

  进行公司清算,必然要以公司账册资料完备为前提。而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负有确保公司账册资料完整、齐全以备清算的义务。如果由于公司财务资料的缺失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必将导致公司债权人以清算后的公司资产实现其债权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因此清算义务主体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清算义务主体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清算义务主体履行清算义务,排除进人清算程序的障碍。然而,一旦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义务主体逾期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么损害后果就已经超出通过追究清算组织责任或者清算实施责任所及的救济范围。此时,应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主体赔偿因逾期清算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公司法第189条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作为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六)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行为出现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清算义务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清算瑕疵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行维护公司债权和保护公司资产的义务,导致公司债权能实现而无法实现,或者导致公司资产毁损、贬值、流失的,则清算义务主体应当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行债权申报通知的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因资产分配完毕而无法受偿时,清算义务主体同样应当向未能参与分配的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七)私分公司资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主体在清算结束前,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分配顺序,将公司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公司债务之前,擅自直接或变相进行分配或侵占,造成债权人未能就公司资产实现债权的,须向公司债权人在债权不能实现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解析

  公司的重整制度与破产制度都有哪些不同?其中又有哪些地方是相同的?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如果遭遇重整或破产,又应该怎么处理?

  一、公司重整与破产的不同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二、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下方面均有着不同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 “病因”,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

  3、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4、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5、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破产及其法律后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风险经济,破产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所谓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下简称《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19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公司作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如《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①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用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②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另外,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而且《破产法》规定,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破产界限后,即可受理,裁定宣告其破产,并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债权,并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来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另外,《破产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整顿作了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公司的破产能力,因为《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而公司不能"一刀切"地划归为某种所有制形式。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即《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有关机关",一般是指企业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计委、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等机关;所谓"有关专业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统计、金融、拍卖、资产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所谓"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程序的临时特殊机构。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一定时间内组成,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只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

  (1)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

  ①自愿解散:根据《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列举了以下三种情况: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的法人人格因依法登记而取得,不同于自然人,其法人资格受规定的期限限制,除在营业期限届满之前,延长其营业期限并办理变更登记,一旦营业期限届满,其法人资格自然不复存在,解散是理所当然的事。另外,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其他解散事由,该事由一旦出现,也归于解散,如某金矿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一旦金矿开采完毕或探明无金矿时解散。b.股东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公司无需继续存在必要的事由,此时,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解散,如某公司因连续多年未盈利或亏损,于是股东年会决议解散。c.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合并中,无论是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都会出现原公司全部或部分解散,至于分立,只有新设分立才会出现原公司的解散。详细论述见第七章的内容,在此不赘言。

  ②强制解散。《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物价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经营活动,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主体资格而解散。

  当然还有诸如破产、撤销登记等原因而导致公司解散,对此,《公司法》未作明示。

  (2)公司解散的后果

  公司解散,除因合并或分立事由者外,并不标志着公司法人资格的马上消灭,应进入清算程序,这种清算称为解散清算,不同于破产清算。无论是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在清算期间内,公司的法人资格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范围内,具体由清算组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至于公司解散后,是否需要进行解散登记,《公司法》未作规定。

  3.公司清算的含义

  清算,是指清点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整理各种法律关系,以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公司解散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者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

  一般公司立法或理论中,所讲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活动。中国《公司法》中对清算所作的规定,既适用于解散清算,也适用于破产清算。

  4.清算组的成立及职权、责任

  无论是破产清算亦或解散清算都必须依法组成清算组来完成对公司的清算任务。所谓清算组是指在公司破产或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执行机构。在一般公司立法和论著中都称之为"清算人"。

  清算组的构成因清算事由不同而异。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第191条、第192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清算人选,有法定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由哪种股东担任,《公司法》未作明示,有选任的(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的。

  (3)公司因强制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至于"有关主管机关"之性质,《公司法》未作明示。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18条)。

  5.清算事务及程序

  清算组在《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以下清算事务:

  (1)催报债权。根据《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予明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编制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后,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

  (3)分配剩余财产。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

  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根据《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公司法》第218条)。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另外,《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公司破产清算法律责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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