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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异地分公司注册流程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6年异地分公司注册流程

  现如今异地办理分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材料呢?现在进行分公司注册的流程又是怎么走的?小编为你带来了“异地分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国内公司在异地成立分公司手续

  一、 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 工商登记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 统计证。

  七、 社保账户等。

  流程的确非常麻烦,还有个办法就是异地注册办事处(对经营上有点影响),但简便多了,而且只需要在工商局或外经委办理就可以了。

  公司分立的税收处理

  1、公司分立所得税的处理

  (1)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向新设公司分割资产和负债的行为,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视同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行为,其中被分立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方,要确认转让所得,新设公司为资产和负债的受让方,要按照转让价格确认资产和负债计税成本。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行分立,A公司存续,甲持股100%,新设B公司,乙持股100%。A公司资产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估的基础上资产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如此分割给B公司的评估“净资产”额应当为1750万元。经协商甲乙同意将公司分立基准日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的一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分割给B公司。

  在上例中如果适用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被分立的A公司就需要确认1000万元的收益,并入主营业务计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它将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的资产作价2000万元“出让”了。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

  A、只要分立作价有增值,就可能使被分立公司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B、但对“受让”资产的新设公司有利,会减少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折旧额会增加);

  C、存续分立比新设分立会节约所得税(上例如果采取新设分立,A公司因分立发生的收益就会增加至2000万元)。

  (2)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分立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A、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C、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D、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将资产和负债分割给新设公司的行为,在所得税处理上视为非等价交换的转移行为。虽然分立作价仍需要遵循公允作价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但被分立的公司勿需为分立作价的增值而确认收益,从而纳税义务得到递延。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对A公司进行分立,A公司存续,甲乙仍各持股50%,新设B公司,甲乙也是各持股50%。A公司资产总值(净值)3000万元,负债1500万元,股东权益1500万元,在评估的基础上资产估值5000万元,负债估值1500万元,企业估值3500万元。如此分割给B公司的评估“净资产”额应当为1750万元。经协商甲乙决定将公司分立基准日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的一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分割给B公司。

  在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被分立的A公司就不需要确认1000万元的分立收益,也不会就此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为它将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的资产虽然以分立作价2000万元的价格“出让”了,但它可以只确认1000万元。

  从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

  A、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会递延自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B、但新设公司会因其资产计税成本降低而使折旧减少,从而将存续或者解散公司节约的所得税给补足。

  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什么关系?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有法律义务承担呢?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其隶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根据该规定,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为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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