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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公司注册有什么材料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重庆分公司注册有什么材料

  注册一家重庆的分公司是需要什么材料的呢?注册重庆分公司的材料现在有哪些?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重庆分公司材料”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重庆分公司要提交什么资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五份)

  (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总公司出具的同意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加盖公章);

  (4)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全体股东签名、加盖公章)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计生证;相片(大1寸4张,小1寸4张)

  (6)房产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物业公章或房东签名),租赁合同(原件一式二份)

  (7)填写申请表,总公司盖章,法人签名;

  (8)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章;一式三份

  (9)总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隶属证明加盖公章;

  (10)总公司地、国税副本复印件盖章。(一式二份)

  (11)总公司营业执照、代码、地、国税及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重庆分公司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注册重庆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1)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到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工商局申请办理。

  (2)办理前置审批项目。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例如,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食品业务的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运输业务的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般来说,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总公司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的印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证。无论独立核算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上述步骤办理完毕后,分公司注册基本完成。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需办理下列手续:

  (1)开设分公司银行帐户。

  (2)申请发票。

  设立重庆分公司有什么好处?

  (1)经营设立方面

  A、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B、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C、分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费用较少;

  D、因为总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对分公司的资本的注入,所以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小;

  E、在投资限额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2)税务方面

  A、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因其与总公司“合并报表”正好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速少应税所得,减轻税收负担;

  B、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C、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重庆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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