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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注册分公司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怎么样注册分公司

  相信很多人都想过要注册分公司,但是注册分公司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呢?有什么要注意的吗?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怎么样注册分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怎么样注册分公司

  一、注册分公司的一般流程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沪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

  4、联系电话

  5、授权委托书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4、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5、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6、场地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四)到银行开基本账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以及总公司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费用在50—200之间开户费。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公、财章、负责人章及总公司的所有资料复印件。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大概需要400元(各银行的收费不太一样)。今后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二、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

  1、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无需办理验资手续。

  3、分公司可以招聘员工并为其办理社保

  4、分公司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拥有进出口自营权。

  5、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独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必须做账并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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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注册保安公司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二、许可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 号)第三条第 五项《公安部三局关于清理整顿保安培训机构问题的批复》 (公治[1998]365 号)

  三、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四、许可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 在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单位可以设立保安培训机构:

  (一)公安(警察)院校;

  (二)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保安专业的院校;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保安服务企业。

  第二、具体条件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一)组建保安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行政区域内保安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

  (二)保安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须在 一百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财务应当独立核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 管理能力、品德高尚,没有犯罪记录; 2、 具有 5 年以上公安或治安保卫工作经历并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 60 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他保安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

  (三)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训目标、培训计划、培训大纲以及专用的保安 培训教材;

  (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与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占 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 5 年以上公安、治 安保卫工作经历;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财务、医务、学员管 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财务、医务人员同时具有岗位 资格证书;

  (七)必须具有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房舍,以保证教学、训练、 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 30 亩; 在城镇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 15 亩。保安培训机构的教学、

  训练、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 6000 平方米,参训保安员人均面积不得低 于 15 平方米。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八)必须配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必要的技能训练设备、设施、教学仪器 和图书资料,馆藏图书不少于 5000 种(册);

  (九) 保安培训机构租借的场地、 房屋等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 租借期不得少于十年;

  (十)不对外经营保安服务业务;

  (十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许可数量:

  六、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受理后 20 日

  八、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审批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办保安培训机构的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2、拟办保安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地址;

  (2)培训宗旨、培训规模、培训对象条件、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和培训时 间;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3、 申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 拟担任保安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 (负 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拟任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的职业资 格证书及复印件,个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5、 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和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6、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须提交具有 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公证材料;

  7、发展规划、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目录;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许可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应填写《不予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交与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及应向何行政 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 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日内送达申请 人;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即时 受理,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 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材料转交负责审查行政 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审查 审查程序

  (一)审查:责任人为主管民警 主管民警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 送审核人。 如需到现场进行核查的,由 2 名民警进行核查,核查后填写《行政许可核查 工作记录》。 时限:8 日内完成。

  (二)审核:责任人为主管处长 主管处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 局长审定。 时限:3 日内完成。

  (三)审定:责任人为主管局长 主管局长对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签署审定意见。 时限:3 日内完成。

  第四、决定和送达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并 加盖市局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 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加盖市局印章,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 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 时送达。 时限:6 日内完成。

  第五、变更与延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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