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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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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在1993年7月1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国际商标注册分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部分正文)

  【题注】: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我国递交加入书。

  【正文全文如下,附注略】:

  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签订于尼斯,一九六七年七月十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修订于日内瓦,并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二日修改于日内瓦。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第一条建立特别联盟

  采用国际分类;分类的说明和文字

  (一)本协定适用的国家组成特别联盟,采用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以下简称“分类”)。

  (二)本分类由下列两表组成:

  1.分类表,视需要附加注释;

  2.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表(以下简称“字母顺序表”)。并对每个商品和服务项目标明所属类别。

  (三)本分类包含: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于一九七一年公布的分类,其中分类表所附注释,在经过第三条所指的专家委员会确认以前,应视为临时性建议;

  2.在现行议定书生效以前,依据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协定和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该协定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四条第一款,已经生效的修改和增订。

  3.按照本议定书第三条所作的并依据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一款生效的任何变动。

  (四)分类使用英文和法文两种文字,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1.第三款第1项所指的分类和第三款第2项所指的在本议定书开放签字日期以前已经生效的修改和增订,列载于法文原本,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以下分别简称“产权组织”和“总干事”)保管。第三款第2项所指的在本议定书开放签字日期以后生效的修改和增订,其法文原本应同样交由总干事保管。

  2.前项所称文本的英译本,应由第三条所指的专家委员会在本议定书生效以后尽快确认,其原本交由总干事保管。

  3.第三款第3项所指的变动,应将其英文和法文原本交由总干事保管。

  (六)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俄文、西班牙文、及其他经第五条所称大会指定的文字的分类正式文本,应由总干事在有关政府提供的译本的基础上,或者采取不牵涉本特别联盟或产权组织财政预算的其他办法,与有关政府协商制定。

  (七)字母顺序表应对每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编有特别用于该文本的顺序号,同时:

  1.英文字母顺序表的顺序号,应载明法文字母顺序表的同一项目,反之亦然。

  2.依据第六款确定的任何文本的顺序号,应载明英文或法文字母顺序表的同一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第二条分类的法律效力和使用

  (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要求,本分类的效力取决于特别联盟的每个国家。特别是,在对任何特定的商标提供保护的范围或对服务商标的认可方面,对特别联盟国家不具有约束力。

  (二)特别联盟各国可以保留将本分类作为主要体系使用或者作为辅助体系使用的权利。

  (三)特别联盟各国的主管机关,应有其在有关商标注册的官方文件和公告中,载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所属的类别号。

  (四)字母顺序表列入了某个名词不得影响存在于该名词的任何权利。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

  (一)特别联盟各个国家派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

  (二)1.经专家委员会要求,总干事可以邀请不属于本特别联盟而系产权组织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家,派观察员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2.总干事可以邀请对商标有专门研究的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但该组织至少应有一个成员国属于特别联盟国家。

  3.经专家委员会要求,总干事可以邀请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与其有关的讨论。

  (三)专家委员会的职能:

  1.对分类的变动作出决定;

  2.向特别联盟国家提出建议,以利分类的使用并促进使用的一致;

  3.在不牵涉特别联盟和产权组织财政预算的条件下,采取一切措施,为促进发展中国家使用分类作出贡献;

  4.有权设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

  (四)专家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这些规则应为第二款第2项所指的那些能够为分类的发展作出实际贡献的政府间组织参加小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会议提供可能。

  (五)特别联盟国家的主管机关、国际局、依据第二款第2项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政府间组织以及经专家委员会特邀提出建议的国家或组织,可以对分类的变动提出建议。提案应送国际局,并由国际局在审议该提案的专家委员会开会之前至少两个月,送交专家委员会各委员和观察员。

  (六)特别联盟每一国家有一票表决权。

  (七)1.除下列第2项规定外,专家委员会的决议应由出席的特别联盟国家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

  2.修改分类的决定,应由出席的特别联盟国家以4/5多数投票通过。“修改”指将商品或服务项目从一个类别转到另一个类别,或建立新的类别。

  3.第四款所指的议事规则应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分类的修改决定应在指定时间的最终通过,每次指定时间的期限由专家委员会决定。

  (八)弃权不得计入票数。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第四条变更的通知、生效和公布

  (一)专家委员会决定的变动和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应由国际局通知特别联盟各国家的主管机关。修改决定应在发出通知后六个月生效。其他变动应在专家委员会通过时指定的日期生效。

  (二)国际局应将已经生效的变动编入分类。变动的通告应在第五条所指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第五条特别联盟大会

  (一)1.特别联盟大会由已经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组成。

  2.每个国家政府可派一名代表参加,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

  3.每个代表团的费用由指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二)1.除依从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外,大会的职能如下:

  (1)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特别联盟和执行本协定的一切事项;

  (2)就有关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对国际局作出指示,对特别联盟中尚未批准或加入本协定书的国家所提意见进行适当的考虑;

  (3)复审和批准产权组织总干事关于特别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特别联盟权限内的有关问题给以必要的指示;

  (4)决定特别联盟的计划,通过特别联盟每两年一次的预算,并批准决算;

  (5)通过特别联盟财务规则;

  (6)除第三条所指专家委员会外,增设其他对实现特别联盟目标所必要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

  (7)决定接纳非特别联盟成员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大会会议;

  (8)通过对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案;

  (9)为促进特别联盟的工作进行其他适当的活动;

  (10)履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适当职责。

  2.对产权组织所属的其他联盟也关切的问题,大会在听取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建议以后,可以作出自己的决定。

  (三)1.大会每一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

  2.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3.如果出席任何会议的国家少于半数,但达到或超过大会成员国的1/3时,尽管前述第2项有所规定,大会仍可做出决议,但是,这些决议除有关其本身的议事程序的以外,只能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可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会议的大会成员国,并请他们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投票或弃权,期满后,如果以这种方式投票或弃权的国家数达到了会议法定人数所缺少的国家数,但同时仍能获得要求的多数时,该决议才可生效。

  4.除依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大会的决议要有投票2/3的多数票才能通过。

  5.弃权不得计入票数。

  6.1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7.不属于大会成员国的特别联盟国家,可被接纳为观察员参加大会会议。

  (四)1.大会例会每两年由总干事召集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它与产权组织大会在同时同地召开。

  2.经大会成员国1/4的要求,总干事得召集大会特别会议。

  3.每次会议议程由总干事准备。

  (五)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注册国际商标的注意事项

  1、确定产品出口国的清单,依据清单、产品种类和性质,根据企业的实力,有重点、有选择、有针对的进行注册。

  2、在产品出口前便办理在出口国的商标注册,以扫清障碍。对于以申请或注册在先为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注册时机的把握宜早不宜迟。否则,会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对于以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早将出口商标到该国商业中使用并注册。

  3、既要在主要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为主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类注册。此战术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注册。

  4、在办理海外商标注册时,应适时地掌握注册的时机,巧用优先权,另一方面,还应充分了解有关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协定或法规,并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利用好这些资源,及时办理海外商标注册。

  注册国际商标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书。所有国家都规定要填写申请书,除美国规定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填写外,其他大多数国家不作规定,申请书可由代理人代为填写,中国也接受这种申请,因为商品分类各国规定不同,申请人往往弄不清如何填写,只好将事先签好字的空白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填写。

  此外,各国大都规定每件商标应填送1份申请书,也有少数国家例外,只要商标相同,允许几种不同类别的商品只填写1份申请书。

  (2)委托书。委托书是商标申请人委托并授权代理人办理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文件。绝大多数国家规定申请注册时都要附送委托书。

  办理委托书手续也不尽相同,一般说,发达的国家要求比较宽,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要求委托书由申请人签字就可以,不需要再经过公证和认证手续。有些国家则要求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中国规定委托书要经过公证,但如果对方国家不需公证或认证,中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

  (3)本国注册证件。有些国家,如马德里协定的一些国家和中东阿拉伯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须提交该商标在其本国注册的证件。一些国家对中国商标法公布前所发的没有注册有效期限的注册证,还要求中国注册机关提供这个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的证明。

  (4)国籍证明书和企业登记证明书。国籍证明书是证明申请人国籍的证件。申请人如果是公司组织,只要在其本国取得证明它是根据该国法律组织而成的公司即可以了。有的国家规定可以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或以公司、商业登记摘录代替国籍证明书。

  (5)其他证件。有少数国家还要求附送一些其他文件,如瑞士要求企业地址证明;南也门要求商标所有权声明书等。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国际商标注册分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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