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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如何办理外资公司注册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今年办理注册一家外资公司应该怎么办理呢?办理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要我们知道的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办理外资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公司注册登记须知

  【外资公司名称核准】

  公司法规定,企业名称中不能含阿拉伯数字以及英文字母。公司字号至少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外资公司名称可采取:{地域+行业+公司制式} 或 {行业+(地域)+公司制式 两种格式}。

  另外,外资公司可拥有中文和英文两个名称作为业务需要,但是英文名称在中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工商局也不做审核要求。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人民币,但是在外经委的实际审批过程中,鲜有成功案例。在实际操作经验中得出,通常14万美元左右是比较保险的范围。

  同时,各个区域的外经委在审批过程中,根据企业经营范围不同,所持的标准也有所差异,所以,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代理公司,企业本身,外经委多方协商的结果,在这一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外资公司投资总额】

  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投资总额最重要的作用是,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通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是按如下比例分配的: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资公司注册地址】

  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注册地址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①外资生产型公司:注册地址须为厂房。租期一年以上,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②外资贸易型公司:注册地址为办公楼。租期一年以上,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③外资服务型公司:注册地址为办公楼。租期一年以上,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企业注册材料

  1、《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资企业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外资公司法的规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注册外资公司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

  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

  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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