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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外资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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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在上海注册一家外资公司,但是现在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本呢?怎么样注册外资公司?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上海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外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此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分别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规定和限制,意味着投资人设立外资企业时无需强制性缴资。

  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自行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造成资本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化,而忽视了企业设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资方式。

  上海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上海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我国加入WTO后逐步放宽对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外国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4)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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