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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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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注册公司

  注册外资的公司是很多人都想做的吧,那么要怎么注册才好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外资注册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资注册公司

  外资企业注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资企业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设立申请书(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 附:

  1、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账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5、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 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 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推荐阅读:

  外资企业以前的股权转让收益如何适用税率?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下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207号)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因而,对于您所说的如果转让股权有收益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按股权成本价转让则应按207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平价转让并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股息税率:

  贵企业在股权已经转让后再进行利润分配,股息分配时间在2008年度以后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并且应按股息实际分配的对象执行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如果分配 2008年以前的利润,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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