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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厦门外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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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在厦门注册外资的公司来经营,需要怎么做注册啊?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注册厦门外资公司注册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厦门外资公司注册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设立申请书(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 附:

  1、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账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5、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 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 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外资管理性公司注册条件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以及支持服务等何种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外资管理性公司设立所需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住所证明;

  9、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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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独资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常有客户向我们咨询外资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职责。这些客户中有许多都经历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事情。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司业务有巨大影响并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董事或总经理会拒绝执行投资人的指令,甚至为了谋取更多个人私利而威胁投资人。

  外国投资者通常认为管理问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固有的,而他们独资控股的企业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考虑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在本文中,我们将阐明为何适当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对外商独资企业也极为重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强制规定。董事应由股东任命并向主管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公司可以例外地受益于简易决策机制,它们可以仅设一名执行董事来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中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组成。在中国,通常要对总经理进行强制登记,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登记则是选择性的。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一职,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也均可以被任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必须经公司章程确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正式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行事,因此投资者应当格外小心,务必做出一个既实际又安全的任命决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1.  董事的职权

  董事应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董事会则对股东负责。(注意:这一点不同于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司法》第47条对董事会的职权做了如下规定:

  (1) 法定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通过的决议;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股东的批准或决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决定该等管理人员的报酬。

  (2)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多数情况下,公司章程还会列明许多必须由董事会决定或批准的事宜。

  在由于法定原因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做出或批准决定而又很难得到董事签字时,问题常会产生。比如说,股东想要增加注册资本,但是有一名董事不同意或者不予配合,假设非要得到该名董事的同意(例如该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那么股东就必须先替换这名董事,然后才能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就此另外做出规定,总经理就有权提名任命或罢免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规定,总经理应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此外,总经理还应当从事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的活动并就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事项做出决定。

  在实践中,为了防止总经理过度控制公司的经营,避免其谋取私利,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对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和权限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对此做出确认。当然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予以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在董事会决议中确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总伴随着一定的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和第151条就忠实勤勉义务的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尽职责或玩忽职守,可能会导致如下民事责任:

  (1)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从事违反其义务的行为而获取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

  (2) 同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有义务做出赔偿。注意:若涉及第三方,公司一般应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随后公司可以向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追偿。《公司法》第152条还明确规定股东有权要求监事或董事会起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若监事或董事会不予起诉,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除了经济赔偿责任以外,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或挪用资金等犯罪的,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取决于其违法行为是否达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强制规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公司都必须设监事。监事作为公司的外部监察,主要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可以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正因如此,法律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总是限制监事发挥作用,任命一些对中国业务一无所知的人员担任监事。在许多案例中,投资者都自己积极主动得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他们也的确有权随时终止董事的任期,并能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总结和建议

  要改善外商独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须起草好公司章程,妥善分配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便于董事会内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决策。

  其次,务必谨慎任命实际参与业务经营、能为公司带来效益、与股东沟通良好、在必要时能执行股东指令的人员担任董事和经理。董事会还应就公章管理、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合同或参与其他活动的权限制定详细规定。

  最后,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很重要。即使是设计完美的制度也可能因为执行监督缺失而被滥用。经过多年经营,董事和经理可能会习惯于一种事务处理方式,而将设计制度时确定的分权和制衡原则抛诸脑后。股东则应确保他们遵守这一原则,或者任命监事来完成此项任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1)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治理结构,要求董事会就职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等事宜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

  (2) 谨慎选任董事和总经理;

  (3) 不要让经理掌握过大的权力-特别是当该经理是外聘人员时。

  (4) 建立公司经营监督机制,让监事进行相关监督从而确保既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得到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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