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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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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代办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司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公司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公司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论文关键词:标准化学习 公司法 教学

论文摘要:本文就“标准化学习”在课堂教学中的实际应用进行介绍,让学生真切的感受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变能力。

大专、中专公司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习、理解、熟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让学生把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相结合起来,深化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熟悉理论知识规范化的表述方式。

“标准化学习”是一种规范的学习,其直接的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习、理解、熟悉相关的基础知识。在大专、中专的公司法课堂教学中采用“标准化学习”,就是让学生通过“本质化的学习”将基本的理论知识与公司法规范有机结合,深化对公司法基本理论知道的理解,熟悉公司法理论知识规范化的表述方式,进一步将公司法理论知识和实际生活结台起来。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对公司法教学课堂“标准化学习”的应用进行探讨,对提高公司法的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牢固学生对各个知识点的理解,使学生学会利用法律知识去认识和判断并理解身边的问题,真正领会到法律的重要意义提出自己的拙见。

一、课前的教学准备

教学包括“教”与“学”两方面,在“标准化学习”中教师要针对教学的内容做好教学目标,清楚让学生学到什么,达到什么目的,明确学生的学习方向。例如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在课前学习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明确公司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然后根据学生的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讲授和指导。

二、教学中的互动

“公司法”所传授的不是单纯的理论,公司法的规范要运用于实践,它可能是学生毕业后的选择职业的领域,与其它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发展史相比,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非常年轻的。为了使学生全面、深入的了解、掌握“公司法”中的主要理论和规则,教师应该注意“标准化学习”在“公司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把教学的务实性和培养学生们的技能作为主要的目标。“标准化教学”要求在课堂教学中多给孩子创建和谐的互动环境,让学生参与其中,使其成为学习的主人。在讨论案例的过程中,教师可以让学生举例说明自己的观点和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理解,教师的讲解和案例的分析、讨论相辅相成,实现优势互补。

(一)通过案例让学生了解规范背后的故事。法律实则为规则、规范,它抽离了现实的生活,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不但要记住规则还要理解这些规则并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案例浓缩了社会生活,学生在案例中寻找法律规则,必须就得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争议出现的原因,及法官创制法律、理解和运用规则的考虑过程。例如,公司兼并是公司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有一系列的案例,涉及到了了不同的法律问题,从案例中,学生要了解兼并的套路、对不同方法的利弊分析、还有各种利益的平衡、律师的作用,法官保护的利益取向等等。

(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可以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讨论,也可以是学生和学生之间的讨论。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还要提高学生处理法律务实的技能,在教学当中教师要有意识的提供给学生磨练技能的机会。讨论不是重复书本上的语言,而是把书本上的语言变为自己的语言,变为生活的语言,这是在一定的知识内化基础上的创造。

教师可以把案例引入课堂,在案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体现了不同的利益冲突,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力求让学生充分的“活”起来、“动”起来,鼓励学生们打破常规、发挥想象、积极思维、大胆的存疑,保护学生们的求知欲和求异思维。

(三)换位教学。顾名思义“换位教学”就是教师到学生中去,学生到讲台以老师的身份给其他的同学讲课。学生要讲出他们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概括,课前,教师要针对相应的知识点布置学生“备课”,然后在课堂上学生把书本上的知识变成自己的东西罗列成语言讲给其他学生听,底下的同学们可以就自己的疑问向“小老师”提问,“小老师”可以进行解答,无法解答的其他同学可以帮助。这种“换位学习”不仅可以让学生学到了相关的知识,还锻炼了学生在别人面前展示自己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发现的不足之处可以进行弥补,同学之间也可以取长补短。

(四)增强学生对公司法的理解。我国的公司法具有中国特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让学生讨论其他国家出现的典型案例对他们掌握中国司法有着借鉴的意义。教师可以引用美国的公司法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公司在设立、运营、资本、内部管理、机制变革和机构变革中传的典型纠纷和通行的解决办法。我国随着加入WTO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学生们需要吸纳和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知识,以便于适应国际经贸发展的人才,教师要在教学中认真的运用“标准化学习”提高教学质量,为他学生今后适应社会,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打下基础。

三、师生对课堂情况的总结

教师课堂教学时间的结束并不代表教学的结束,课后教师要对每一堂课做出总结和延续,要征求同学的意见,更高的提高教学质量。

(一)教师对课堂情况的总结。教师要根据学生课堂的表现,判断出教学目的实现的程度。总结出本次教育的经验与不足之处,以及下次课堂的注意事项;同时还要记录下那些有价值的问题和在教学时的灵感顿悟等。如果有了科研的冲动,可以你出基本的打算和安排,记录下相关的关键词。

(二)学生对课堂的总结。学生通过自己在课前准备和课堂的表现的总结来准备下次的课前准备和课堂上的参与打算。还有学生对课堂讨论引发的问题的思考,这主要是激发学生对问题的研究意识和能力。课堂讨论的存在什么分歧?为什么会引起这样的分歧?自己又如何认识这种分歧?对于这些问题自己又是怎么理解的,又要如何去解释,如何去解决等等,这此而都是引导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结论

“标准化学习”在大专、中专公司法教学活动中是一项要求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模式,这既有利于学生掌握公司法规则,又激发了学生的研究和积极性,因此,中专公司法课堂教学中,“标准化学习”是一项极为有益的重要环节。

短期融资券市场凸现八大效应公司法

1、银行贷款的替代效应。

对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替代,是短期融资券发行对商业银行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影响。银行现行1年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基准利率为5.58%,而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收益率基本稳定在2.92%-2.94%之间。即使考虑到发行费用因素,短期融资券的融资成本也比银行贷款要低得多。融资成本的差异,使企业更愿意选择短期融资券这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而短期融资券的大量发行,必然会分流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双重影响:一方面,能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都是优质企业,其短期融资方式的变化会改变商业银行的客户结构,有可能放大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风险并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调整贷款客户对象,注重开发中小企业客户,这无疑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优质客户的融资需求向短期融资券市场转移,对主要依靠利差收入的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是一个不小的冲击,这又构成了商业银行优化收入结构,改变盈利模式的压力和动力。

2、融资结构的优化效应。

直接融资比重偏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发展不协调,是我国金融运行中一个重要的结构性缺陷。从道理上讲,一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在融资总额中占多大比重,要受该国体制背景、经济与金融市场化程度、融资制度环境、经济主体的融资偏好以及企业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没有一个世界范围内通行的统一、固定的比例标准。但就我国这样一个长期以来由间接融资一统天下且正处于金融体制转轨的国度来说,要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则是毫无疑义的。

2000年,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比大致在1:10左右,而近几年由于证券二级市场行情持续低迷,股市融资规模萎缩,2004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比已经下降到1:19。从M2/GDP这一衡量一国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指标看,我国在2004年已经达到185%,远远超过欧美发达国家40%-50%的水平。间接融资比重居高不下,是导致这一指标过高的重要原因。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将加快金融领域的“脱媒”过程,促进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一方面,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改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比例关系,优化社会总体融资结构;另一方面,有利于改善股票融资与企业债券融资发展不平衡、长期企业债券与短期企业债券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优化直接融资的内部结构。

3、政策效率的提高效应。

在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直接融资比重很低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直接调控对象是商业银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主要表现为信贷传导机制,即货币政策是循着央行—商业银行—企业这样的的路径来实现政策信号传导的。这样一种传导路径,实际上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分割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即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变动影响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以及商业银行相应调整经营决策影响企业经营活动进而作用于宏观经济变量指标的过程。

在当前商业银行已经享有较为充分的放款自主权和资本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放款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情况下,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必然受到影响。同时,由于这种传导机制的政策传导路径较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打通了货币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连接渠道,强化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联系,使得央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意图,通过调控货币市场的利率和流动性来影响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就拓宽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增进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

4、利率改革的深化效应。

在我国现实金融生活中,由货币市场各种金融交易利率组合而成的货币市场利率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市场利率的主体部分。自然,货币市场也成为市场利率的主导型市场。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具体表现在:其一,原有的货币市场交易品种,涉及的交易主体基本上都是金融机构,亦即货币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来决定,而短期融资券发行后,使得发行企业也介入到利率的决定过程中来,这使得货币市场利率决定的主体力量更加完整和全面。其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品种较多,这有利于完善和丰富货币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形成更完整的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其三,短期融资券利率的市场化会产生“倒逼”效果。由于短期融资券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替代效应的存在,使得短期融资券的低利率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实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外在压力,从而主动采取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实际步骤。如果确实出现这种情况,那么,短期融资券就成为嵌入利率市场化改革难以攻克的最后堡垒的一个楔子。

同时,短期融资券利率的市场化还有可能倒逼中长期企业债突破利率管制,形成市场化利率。这样不仅会使整个企业债市场利率完全市场化,而且还可以造就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之间的联动机制,使短期利率的变化能够顺利、及时地影响到长期利率的变化。这对构造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有效发挥利率在金融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5、创新行为的示范效应。

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推出后增加了货币市场的交易品种和投资工具,丰富了货币市场结构,是推进货币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其积极意义还不仅仅在于它对货币市场的贡献。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一种市场示范和带动效应,即会促进中长期债券市场以及其他金融市场子市场的改革,使其在市场准入、市场运作与管理等方面弱化行政干预,遵循市场化原则,体现市场化要求。前面谈到的短期融资券利率可能对其他金融交易利率产生的影响,就是这种示范和带动效应的体现。

6、融资渠道的拓宽效应。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的筹资成本,优化了企业的财务结构。由于允许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现了发行主体多元化,不仅提高了市场的开放程度,也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7、混业经营的促进效应。

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机构之间产品和业务交叉的种类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分业经营体制受到的冲击也越来越强烈。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使商业银行又介入了投资银行领域,成为企业债券的承销商。这不仅会加剧商业银行与券商在融资券市场的竞争,而且会推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促进金融从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过渡。

8、货币层次的扩展效应。

以货币的流动性为划分标准,我国的货币供应量被划分为M0 、M1和M2 三个层次。而随着颇具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种类的增多,现行三个层次的划分方法明显失之于简单,已经落后于发展着的、活生生的金融现实。短期融资券发行两天后即可到二级市场交易,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就流动性而言,其弱于居民定期储蓄而与国外M3层次中的短期金融工具大致相同。因此,其应该划入M3层次。这也就是说,短期融资券的推出拉长了货币层次序列,使货币层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了。

当然,短期融资券市场面世才半年多的时间,尚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着诸如债券发行利率大体趋同、债券二级市场活跃程度不高,债券跟踪评级和债券风险提示等债券市场管理的基础工作还不到位等问题。但任何市场在发展初期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这些问题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将逐步得到解决,短期融资券市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公司欺诈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假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高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小额担保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或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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