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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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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了付款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请问,每年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答:在融资租赁的计税基础确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所以,贵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贵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来确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同时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即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同一般购买固定资产一样,是以按照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但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公允价值两者的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属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当于融资租赁需要支付的利息,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可见,税法并非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作为计税基础,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即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上述差异必然导致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另外会计与税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方法与折旧年限不一致、预计净残值的差异等,都会造成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可能不一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正常购入固定资产一样,于每年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相应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企业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而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人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每年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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