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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黄金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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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商标注册的黄金法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商标注册的黄金法则,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商标注册的黄金法则

一、名字一定要有足够高的“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很多人没法理解“显著性”是什么意思,但是要永远记住一个黄金法则:“只要你能想到的,别人早想到了,因此,取名一定要有足够的差异化,稀缺度极高!”

二、取名一定要避免与已经注册成功或者正在注册中的名字有近似

即使你在商标局的“综合查询”查到你取的名字没有被人注册,最终也可能收到商标局给你寄来的驳回通知书,告诉你你的商标和某某商标有近似。也就是说除了在商标局官方的网站“综合查询”那里查询某某名字没被注册,还要在“商标近似查询”那查询是否有近似,有一个商标近似都不行!

三、取名一定要避免“热词”或者被百度大量收录的词

比如当你在商标局搜索“囧人”这个名字的时候,虽然这个名字既没有被注册,也没有人正在注册,也没有近似,但是当你在百度搜索“囧人”这个词的时候,早就被各种之前火爆的电影、综艺节目之类的霸屏了!也就是说,即便你注册下来也不便于品牌推广。

四、注册商标一定要有充足的预算,进行“全类注册”

很多刚刚创业的公司没经验,以为花个一两千元就可以注册商标了。其实是你还没入行,还不懂这背后的规则!商标总共有45个大类,而每一个大类下面又有几十到几百个小类或者小组。比如,你是开发App的,必须有充足的预算,一方面多注册几个名字,防止一年以后因为被驳回而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另一方面要把App所涉及到的类别都注册下来,比如第9类涉及到计算机计算机应用软件;第35类涉及到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的信息通讯服务;第42类涉及到云计算和云存储。因此,为了防止他人在自己未来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注册商标,自己必须抢先注册,而且要进行“全类注册”。

五、注册商标一定要把中文、英文、图形分开注册,优先注册中文

很多人不明白商标审查的“潜规则”,商标审查时,如果商标中文、英文、图形整体注册,三个要素要同时通过商标的审查,该商标才能最终被审查通过。一旦其中任一要素与其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似,则整个商标将整体驳回。如果将三要素分开注册,即使有一个要素与其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似被驳回,而其他两个要注册商标还有以下优点: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商标注册的分类

第1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2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3类 洗衣用漂白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不含药物的肥皂;香料,香精油,不含药物的化妆品,不含药物的润发乳;不含药物的牙膏;

第4类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5类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6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矿石;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金属小五金具;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保险箱;

第7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第8类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第9类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第10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用材料;残疾人专用治疗装置;按摩器械;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第11类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第12类 运输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第13类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第14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15类 乐器;

第16类 纸和纸板;印刷品;书籍装订材料;照片;文具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艺术家用或绘画用材料;画笔;教育或教学用品;包装和打包用塑料纸、塑料膜和塑料袋;印刷铅字,印版;

第17类 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不属别类的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和树脂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

第18类 皮革和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伞和阳伞;手杖;鞭,马具和鞍具;动物用项圈、皮带和衣服;

第19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20类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存储或运输用非金属容器;

第21类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第22类 缆和绳;网;帐篷和防水遮布;纺织品或合成纤维材料制遮篷;帆;运输和贮存散装物用麻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及其替代品;

第23类 纺织用纱和线;

第24类 织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

第25类 服装,鞋,帽;

第26类 花边和刺绣品,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发饰;假发;

第27类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第28类 游戏器具和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视频游戏装置;

第29类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第31类 未加工的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新鲜水果和蔬菜,新鲜芳香草本植物;草木和花卉;种植用球茎、幼苗和种子;活动物;动物的饮食;麦芽;

第32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第33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 烟草;烟具;火柴;

第35类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 电信;

第39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 材料处理;

第41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第43类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第45类 法律服务;为有形财产和个人提供实体保护的安全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素则是能够注册成功。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知名商标的优先关系

一、案情简介

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原告在传统火锅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形成了“不蘸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至庭审日,“小肥羊”全国特许连锁加盟店已发展至616家,原告的企业字号“小肥羊”,已成为“不蘸小料涮羊肉”食法的特有名称,并成为公众周知的知名品牌;被告华程科贸公司原生产“蜀都川老板”火锅汤料,2000年在“小肥羊”成功后,便大量生产“小肥羊”火锅汤料,使消费者对商品主体及其来源产生了误认;被告华联商厦则销售了该火锅汤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攀附知名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搭车”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3项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11日,而在此之前,被告已于2001年1月12日申请注册了“小肥羊”商标,标记“小肥羊”注册商标销售火锅汤料不是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而是使用自有商标的合法行为,而且原告从未生产过火锅汤料类的商品,被告不存在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问题。

第二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则主张本公司从未销售过第一被告的产品,自己不应成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同时,通过当庭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所知如下事实,值得关注。

1.被告华程科贸公司举证,1999年9月13日成立的包头小肥羊酒店,于2000年12月1日变更登记为包头小肥羊连锁总店,以后在2001年7月11日采取设立登记方式成立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据此,被告认为变更登记与设立登记法律性质不同,设立登记意味着新法人的诞生,因此,被告2001年1月12日注册登记的“小肥羊”商标先于原告“小肥羊”商号取得。对此,原告认为,在上述变化中,基本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成立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时增加了新股东,法庭应当尊重企业变化发展的事实及商号使用的延续性,因而,原告对“小肥羊”是在先使用。

2.原告举证,被告华程科贸公司原来生产的火锅汤料称为“蜀都川老板”,后来改为使用“小肥羊”商标,并且,其字形字体与原告的“小肥羊”一样。

二、在先使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法理

通过以上案情介绍可以看出,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先使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关系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这里议论的“在先使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关系”与商标法有关在先使用的规定存在着内涵上的差异。在商标法中,在先使用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意义是明确的(参照商标法第29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其立法目的是对在先使用权利状态的承认。与之相比,“在先使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的关系调整,虽然在保护在先使用权利状态上有着相似之处,但是,从结果状态来看,商标法解决的是授权问题,并且给予保护的是经国家授权的专用使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则是事实状态利益,因而,二者在具体内涵上有着明显差异。

具体而言,“在先使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除外”是指在他人的商品表示、营业表示被需要者广泛认识前或变得知名前,已实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该商品表示、营业表示者,具有先使用权;法律将先使用者迄今为止所付出的企业努力而蓄积的信用视为既得权而加以保护(有关法律参见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2条第1项3-4号)。在我国,具有类似意义的规定是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不正当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条第2款指出:“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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