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的父母在孩子出生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会抛弃小孩,而这个被抛弃的小孩就是那我们通常所说的弃婴,那么,在法律常识里面,对收养弃婴的基本条件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提供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收养弃婴具备的基本条件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被收养需要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收养弃婴上户口需要的材料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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