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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时间: 李婉24 分享

  代理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但是,作为代理,也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理的条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代理的条件

  1、公民身份代理代理人首先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次应该具备处理代理事项的能力。律师代理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职业律师,并受《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禁止代理的限制。

  2、出资方不是必须应该出庭,但为了查明事实,可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两方的代理人。

  4、公民代理出具授权委托书即可。

  代理的分类

  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等术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

  一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通常情况下,在本人完成授权行为之时,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已设定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所以,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或基础,委托代理权就成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才发生。此外,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能产生委托代理授权。

  委托代理授权,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在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为无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既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是法定代理的一个显著特征。

  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遵循《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准则,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精神而为之。监护人实施代理行为违反监护职责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监护人受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指定代理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依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单位为其指定代理人。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划分,是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标准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即其代理权没有范围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任何法律允许进行的民事活动。因此,一般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或者总括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如超越权限范围,便会发生越权代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样可以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而只能进行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以也成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一种划分方法。其划分依据有两条:一是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时是以谁的名义,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代理人自身的名义;二是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还是先由代理人承担然后转移给被代理人。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可以将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权由其单独行使的,称为单独代理,或称为独立代理。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权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的,称为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与复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代理的法律时效

  代理时效自代理之日起,止于代理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⑴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⑵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⑷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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