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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加班费的成功案例2018年

时间: 俏霞20 分享

  加班费是工资的一部分,是职工辛苦加班的报酬,那2018年加班费是怎么规定?有举证成功的案例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加班费举证成功案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8加班费举证成功案例

  家住黄石的王先生2010年5月来到武汉市江夏区,在一家服装公司找了一份职位为生产组长的管理工作,2010年5月10日入职,5月27日签的合同,合同签订的期限是3年,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公司并没有给王先生一份合同,而是以合同统一由公司管理为由将合同收走。

  自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先生缴纳过社会保险,平常每个月基本上都工作在26天以上,加班费也基本上没有给过,工资每个月3000元,均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没有办理工资卡,现在由于王先生对公司经常加班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以现金形式补缴,支付离职补偿金和加班费,在2013年6月12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王先生自己与公司交涉多次,仍没有到达想要的结果,后来公司干脆对王先生不理不问,无奈之下,王先生来到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竹永海律师帮忙解决问题,经竹律师和程芳律师两位调查了解到,目前王先生只能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并无其他相关证据。

  另外据王先生说明,合同中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加一次工资,后来也没有兑现;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份,一直没有休息过,公司也没有额外支付相关劳动报酬。竹律师也出面找过公司协商,最终公司解决此事的态度并没有转变,于是竹律师就决定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此事。

  2013年7月20号,竹律到江夏区劳动仲裁委立案;经过1个半月,最终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江夏区仲裁委员会终于做出了裁决,裁决驳回王先生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工资的请求,只是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指出,如果补缴社保,社保局只能补进王先生的养老保险账户,并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结合该案例,竹律师指出:个人在应聘工作时,应该注意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中应该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加班工资计算、社保的缴纳等条款约定明确,以便出现劳动纠纷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8加班费的争议问题

  随着无偿加班现象的泛滥,加班费已经严重威胁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应互利双赢的关系,由此而引发的诉讼数量也呈明显上升的趋势。针对加班费争议案件数量大,事实认定难,举证责任难分配的司法现状,笔者以个案为切入点,审视加班费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多名劳动者长期无偿加班,起诉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除了劳动者之间相互作证外没有任何的书证物证,用人单位未制作考勤记录,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此案虽然形式上十分简单,但体现出了加班费争议案件的审理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即劳动者举证难。此处引出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证明加班负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仅有证人作证是否可以认定加班?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提供考勤记录?

  案例二:劳动者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几乎每天都有延时加班的情况,故根据下班的打卡记录统计了一份加班时间表,表上显示一年半的时间内劳动者加班共1000余小时。此外,劳动者还提供了一名证人为其加班作证。由于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有加班事实存在,故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主要问题包括:打卡记录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打卡记录显示劳动者下班后仍在单位停留,那么劳动者是否有责任证明在这段停留时间内仍在工作?

  上述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体现出了一些典型且普遍存在的问题,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加班费争议审判实践中的诸多困惑,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开始施行,其中第9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例如案例一中的劳动者是否可视为已经证明了加班事实的存在?这就需要在适用法律之前首先明确劳动者是否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以及劳动者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因此,我们需要对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多层次的细化,需要明确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遵循何种理论基础及原则,具体分配时是否应对劳动者进行倾斜,倾斜尺度如何把握,特殊工种的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若要解决此问题法律还应作出哪些具体规定。诸如此类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8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这也是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费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国还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1、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1.5×加班时间

  2、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2×加班时间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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