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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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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法人单位、部门等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除即时清结的情况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一般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科研项目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融资借贷合同。

  (五)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六)咨询服务合同。

  (七)采购合同。

  (八)投资合同。

  (九)租赁合同。

  (十)捐赠合同。

  (十一)劳动人事合同。

  (十二)其他类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经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审查后,方可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正式签订。

  第二十四条 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人,必须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般应当由学校方或以学校方为主起草,优先采用学校的示范文本。学校没有示范文本但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力争约定争议由学校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或约定向学校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重大合同,应当聘请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合同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签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并保存督促函件的发送证据。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学校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收集损失的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学校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写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用书面形式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和主管校长,以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第三十二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完整资料交学校档案机构保存,副本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具体事宜,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职责分工,诉讼、仲裁案件分别由各职能部门、业务主办单位具体办理,案件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业务主办单位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应当进行集体会商,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注意诉讼时效,广泛收集并妥善保存证据。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负责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的部门、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努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诉讼、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案件终结后一个月内,业务主办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向学校报告,并将案件所有材料一并向学校档案机构存档,副本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外界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五)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泄漏学校机密的。

  (六)遗失或者擅自销毁合同文本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七)办理诉讼案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造成学校损失的。

  (八)不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提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案的。

  (九)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学校建立法律事务管理的处罚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具体的法律事务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律事务部岗位职责

  为适应集团公司国际化战略发展需要,贯彻“防风险于未发,灭问题于萌芽”的经营风险防控精神,规范境外工程承包、投资和贸易等国际业务的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境外资产权益,

  法律事务部基本职责如下: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负责收集和宣传涉外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事业部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负责涉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三、参与事业部重要经济活动,对事业部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四、对事业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制定事业部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起草、谈判等工作,按规定对相应合同进行评审和批准。

  六、负责事业部合同综合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对事业部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指导。

  七、管理事业部及境外公司章程,参与办理事业部有关商标、专利、公证、境外公司注册等非诉法律事务。

  八、负责事业部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协调管理等工作。

  九、为事业部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工程风险管理宣传活动。

  十、调解、处理事业部内部合同纠纷,办理涉及事业部的各类诉讼、仲裁等案件。

  十一、组织事业部法律顾问的注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下级单位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事务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部工作,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二、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负责对事业部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负责涉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境外单位风险防范工作。

  三、参与事业部重要经济活动,对事业部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起草、审核事业部规章制度,负责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参与制定事业部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起草、谈判等工作,负责对合同进行评审和批准。

  六、负责事业部合同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风险进行法律评估,协助各业务部门制定合同范本,负责对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指导。

  七、负责事业部及境外公司章程管理,参与办理事业部有关商标、专利、公证、境外公司注册等非诉法律事务。

  八、负责事业部外聘律师机构(律师)的选择、管理、考评工作。

  九、负责事业部法律案件管理,办理涉及事业部的各类诉讼、仲裁等案件。

  十、负责事业部法律顾问的注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境外单位法律工作开展。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参与事业部风险防范工作。

  二、参与起草、审核事业部规章制度,参与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核。

  三、参与制定事业部的合同管理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起草、谈判等工作,参与合同评审工作。

  四、参与事业部合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填写、报送各类报表、统计资料。

  五、参与事业部及境外公司章程管理,参与办理事业部有关商标、专利、公证、境外公司注册等非诉法律事务。

  六、参与事业部法律案件管理,根据授权办理涉及事业部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七、参与事业部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培训工作。 八、参与事业部员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事业部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协助部门负责人完成部门其他工作。

  风险防范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参与事业部风险防范工作。

  二、负责与境外各单位法律事务及风险防范业务的对接和联系。

  三、负责事业部发生涉外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收集,参与境外单位风险识别、总结工作。

  四、参与境外单位涉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参与检查、指导境外单位风险防范工作。

  五、负责对外聘律师机构(律师)提供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负责为境外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法律意见。

  六、负责涉外单位外聘律师机构(律师)资源库的建立,负责资源库的登记、备案及更新。

  七、负责各境外单位外聘律师机构(律师)联系、沟通工作,参与对外聘律师机构(律师)考核评价。

  八、参与境外单位法律案件管理,根据授权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九、协助部门负责人完成部门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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