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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结合案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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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语言学是近年来新兴的边缘学科,它是在法学和语言学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应用性比较强的科学。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结合案例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事务结合案例论文一

  随着进入信息时代,对职业教育与职业内涵的深入发展,教育界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识到:无论是“任务导向”“职业能力观”,还是“关键能力-职业能力观”,对职业能力的理解都不全面,于是,美、德、澳、新加坡等职业教育相继以不同形式提出了实践教学的新思维,双轨制的模式成为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产学结合模式。这种应用型学习由学校和行业共同指导完成。通过合作教育计划,建起大学与社会更为密切的联系。学生除了课堂学习以外,还掌握了实产技术或工作本领,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市场上有竞争力。所以,以学生就业为导向的教育,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相应的这种教育模式下所实施的实践教学方式,如日前所盛行的“项目教学模式”“行动导向教学模式”“情景认知教学模式”“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等,也逐步为法学专业技能的实践教学所采用,但众所周知,法律职业相对于其他文科专业是一门专业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专业,如果仅引进一些高职先进理念来解决法学教育当前的困境,显然是不足取的。

  一、当前法学高职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出炉,法学教育再一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报告显示,所有专业中法学专业成为就业率最低的,连续三年成为被教育部亮红牌的专业。2014年的司法改革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大量法律服务人才,在大量的社会需求下,法学教育输出的人才依然无法就业,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对实践的关注和回应社会的能力非常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让我们不得不对当前我们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法学教育首先是一种职业性教育。这是由法学这门学科的自身属性决定的。法学不是通识而是一种专门的职业知识。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表明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之于法学专业来讲,又是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理念是开展教学的前提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以学

  生为中心组织和开展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探索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实现全方位的法学实践教学,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目前摆脱法学教育诸多困境的突破口之一。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职法学实践教学重视度还不够

  由于我国高职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法学实践教学还不够完善,以至于社会对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存在疑虑,从而导致部分高职对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存在各种弊病,如现场实习走马观花、实验实训敷衍了事。毕业报告成为形式。从而导致高职法学教育与社会法治需求严重脱节。

  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的全会再次重启了“依法治国”方略,全社会对法治的需求呈几何倍数的增长,高职法学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而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在高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中,对法学实践教学概念的正确理解和解读是贯彻落实实践教学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在现实法学教学中,很多法律教育工作者和专家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解较为偏颇,认为法学是文科类学科,根本无法按照理工科类学科来进行实践教学,或者认为实践教学就仅仅是一种实训、实习等简单的技能培训,对其内涵的认识非常模糊,从而阻碍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和顺利开展。

  (二)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导致课程设置不合理

  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各专业目标定位过泛和过分统一,缺乏针对性,课程体系、课程模块与培养目标不对应,无法实现培养目标。培养的毕业生能力如何社会的认可是最好的证明,所以社会的需求是我们进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重要依据。为了提高实践教学的针对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必须进行准确的课程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三)实验室与实训基地管理机制滞后

  近年来,随着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少高职政法院校在建设实验室和实训基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许多实验室,各种实训基地也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但是,由于近些年来高校扩招,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训基地数量与众多的高职生人数相比明显不足而且许多实训基地的建设往往只是挂了一个牌,无法正常安排或满足学生现场实习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制度上加强对实验室和实训基地的管理。

  (四)缺乏强有力的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高职院校在引进人才方面对教师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引进的青年法学教师普遍缺乏现场实践经验,没有工作经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能全方位地为学生传输实践经验,而那些具有丰富现场工作经历或科研经验的教师往往无暇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实践教学中,导致高职院校缺乏强有力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三、“双轨模式分层递进”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和内涵

  “双轨模式”即把校内实训场所和校外实践基地有机地紧密结合起来,学生通过“做中学”和“学中做”掌握专业人才培养岗位的职业能力。“分层递进”即岗位的认知性阶段、岗位的模擬阶段、岗位的提升阶段,由于这三个层次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和递进关系,故将这种教学模式称为递进式教学模式。

  由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隶属司法厅,因此我们法律事务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部门与学院共同组建、共同领导、共同管理。在我们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选拔一些专家与学院派出的指导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指导,共同参与法律服务。所谓“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模式,即学院与司法局进行合作共同建立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基础的基层教学服务基地和法律服务教学基地,专业教学过程通过校内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获取专业实践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专业学习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

  采取“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模式是针对我国法治建设现状,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基层法律职业岗位,以校局合作为中心,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学生认知规律、基层法律职业生涯发展轨迹,按学期逐步实施实践教学、实训教学、实战教学,从引导性的体验,到指导性的训练,再到实际岗位的自我历练,是一个阶梯式成长发展的过程,其具体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

  四、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的运行机制

  学生在三年修业年限的六个学期中,前二学期在校内学习人文素养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开展课程实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为法律事务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四学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教学练战,主要是在基层司法所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为社会弱势群体免赞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体验岗位能力要求,基本实现真案真做:第五学期回到校内在进行专业技能知识的讲授的同时,结合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综合实训,通过案例教学、模拟训练、诊所式教学,解决顶岗实习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法律事务处理的核心能力;第六学期在实践教学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场所毕业实习,通过纠纷调解、诉讼代理、参与综合治理、企业法务处理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完全实现真案真做。

  我们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过程通过校内校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教学基地不仅获取专业实践技能,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服务专业教学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如图2,表1所示)

  此外,我们还通过业务进修、行业锻炼、职业培训等方式,强化教师的实践技能,他们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同时,还带领学生为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等基层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提出的“双轨模式下分层递进式”实践教学体系,符合我们现代高职教育理念,突出了我们专业的特色,走出了一条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生存和发展的新路子。为了全面了解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现状,我系专门在2014年聘请了麦可思团队对本专业的2011—2013届各100位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麦可思调查报告的结论,我们看出大部分毕业生就业感受较好,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效果较为明显。本专业毕业生的职业期待吻合度、就业现状满意度均高于全国高职院校同专业同项指标,从毕业生自身感受角度反映就业质量较好,实际工作与主观期待契合程度较高;同时该专业毕业生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与全国高职院校同专业相比优势较高,说明专业培养目标的达成效果较为明显。另外,本专业超过半数毕业生在四川、重庆就业,主要服务于司法、执法部门(公检法),受雇于警察、文员等职位。可见,专业培养为本地区的政府司法、执法部门输送了较多法律类专业人才。最后,本专业毕业生对母校的推荐度、满意度均较高,与本校平均水平相比均具有优势,说明毕业生在校体验良好,对母校整体认可程度较高,有利于校友关系的维护以及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推进,也为本专业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这一模式的构建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了地方法治建设,已发挥了品牌效益和社会效应,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得到了司法厅、所在地的行业部门的高度赞许,同时也在省内高职法律类专业的建设中发挥了引领作用。随着我们学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这一培养模式的内涵将不断得到充实,运行机制将不断加以完善,也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我们下一步后示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

  法律事务结合案例论文二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在湖南省乃至全国的同类院校专业建设水平中处于先进行列,于2012年立为全省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经过三年建设,在校局合作机制、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专业教学团队、实践教学条件、专业教学资源、教学管理制度、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完成了省级特色专业建设任务,实现了特色目标。2016年2月顺利通过了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验收,成为省级特色专业。

  高职院校自开设法律事务专业以来,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给专业和课程建设增添了难度。我院法律事务专业于2013年开始着手准备开发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和题库建设,于2014年获批为省级拟开发专业项目,以项目建设促专业建设,以项目实践促课题理论研究。

  一、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原有基础与面临困难

  (1)在湖南省的高职院校中,我院的法律事务专业具有以下两个明显优势:其一,我院是湖南省唯一一个以法律大类专业作为重点建设的高职院校,是湖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我院在开设法律事务专业的同时,还设有法律文秘、刑事执行、司法鉴定、刑事侦查和司法警务等10个法律类专业,形成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法律大类专业群;其二,我院具有浓厚的司法行政行业背景,组建了湖南司法行政职教集团。本专业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行业服务等方面均得到了司法行政系统的大力支持,凸显了专业建设与行业的紧密对接的特色。2014年,省教育厅将法律事务专业确定为省级拟继续开发技能抽查标准的专业。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成功立项了高职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开发项目,我院成为主持单位。目前,我院正积极联系各合作院校和合作行业企业,开展项目开发方案修订完善以及前期调研工作。

  (2)探求专业技能抽查模式面临的困难: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的基层司法行政行业缺乏明晰的职业标准,使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增添了难度。虽然目前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有“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相关职业标准,但和基层司法行政行业岗位对应的职业资格要求不明晰。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最大的特点是将行业最新要求融入其中。为此,参照近年来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初次就业岗位的核心基本技能要求,开发抽查标准,使标准既引领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价,又反映行业最贴近、最实际的要求,难度非常大。

  二、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研究内容

  通过研究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建立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技能考核测试标准,并通过实施该标准进一步推动法律事务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体系构建、专业技能培养、技能评价体系构建等方面的系统建设和改革,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岗位技能和综合能力,提升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实现培养“专业素养好、职业技能高、综合能力强”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

  依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以模块化、行业化、通用化三个原则来剖析出技能抽查标准,分别进行解析,归纳出各个技能的具体开发内容和要求。

  专业技能抽查模式包括技能抽查框架、技能抽查方式、技能抽查考核标准、技能抽查题库、技能抽查实施方案等,其中技能抽查框架和抽查考核标准是核心。拟确定五个法律事务专业核心技能模块,分别为民事咨询、人民调解、诉讼能力、合同处理、法律文书写作。

  (1)民事咨询技能。具体开发内容包括物权法相关咨询、债权法相关咨询、继承法相关咨询、侵权责任法相关咨询等。

  (2)人民调解技能。主要包括纠纷本质分析、调解技巧、调解协议书制作、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回访再处理等。

  (3)诉讼能力技能。诉讼能力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程序技能和刑事诉讼程序技能,根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专业技能抽查开发中适当侧重民事诉讼程序技能。

  (4)合同处理技能。主要包括五个项目:合同的拟定、合同履行纠纷的分析和处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对合同争议的解决。

  (5)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律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实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研究思路

  以技能抽查促专业建设,实现法律事务专业内涵式发展。促进学院重新审视专业建设与优化、专业教师和设备的配备与不断加强,高度重视作为核心内容的学生专业技能训练,以及学生职业习惯、职业素养的养成。同时抓住职业教育关键环节和核心价值内容,建立体现校局合作新内涵抽查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的作用,积极拓宽校局合作的渠道,引进行业标准来支持学校对学生的技能培养,实现专业与行业的对接,促进基层司法行政行业职业标准的建立。

  (1)发挥“行业统筹、校局合作”的专业建设特色,把握技能抽查框架。与全省其他拥有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院校建立广泛合作,利用湖南司法行政职教集团的平台加强与各司法局、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共同制定考核标准,研究开发技能模块。

  (2)以考核为手段,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基层司法行政行业职业标准。通过技能抽查促进本专业促使课程标准、教学标准规范统一,为学生进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提供评价标准,科学检测教学效果。同时本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宗旨,为全社会提供一套符合行业需要的基层司法行政职业标准,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3)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技能抽查。技能抽查考试标准应当随着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使专业技能抽查考试标准成为行业从业人员标准,在实践中接受检验,以不断发展和完善技能抽查考试模式,实现动态更新、专业提升、满足实践的目的。

  法律事务结合案例论文三

  西双版纳是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集散地,是我国经济和法治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想要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跃进,首先要增强的是人民的法治意识,所以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随着西部地区的逐渐发展,法律人才逐渐增多,但少数民族的精通法律的高级人才仍很匮乏,在当地所有的法律人才中比重较低。现阶段,西双版纳的法律高级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门槛,所以培养少数民族的法律专业人才刻不容缓。在现代社会中,民族法治所表达的意义在于要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专职人才,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切身利益,结合少数民族自身的经济文化发展特点,促进其全方位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打下坚实的基础。西双版纳位于我国的西南部,相对而言,地处偏远,是少数民族最多的地区之一,民风纯朴,但经济发展较内陆及沿海地区缓慢,是我国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扶持对象。该地区的发展状况与小康社会建设的成败息息相关,充分利用法律知识武装少数民族是我国法治和经济建设的重要目标,而高校法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为国家为民族培养法律高级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西双版纳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应具有地方特色

  著名历史学家萨维尼曾说过,“民族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的意识的一致性是法律所栖息的重要居所,与通用的语言相一致的是,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民族的发展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民族地不断成长和壮大,法律也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民族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事务人才培养来说,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巧妙地结合到法律教学当中

  民族的文化背景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条件,而法律的形成又辅助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法律高职教育的过程中,不光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传授,也是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更是要加重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介绍。只有充分掌握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才能更专业地掌握少数民族出现的矛盾和纷争,才能把握少数民族的发展方向,也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纷争和问题。培养出的法律高级人才,要能够将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同法律联系起来,充分利用法律为人民办实事、创效益,解决少数民族人民生活中的纷争,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法律的教学过程中,要将法律知识的教学与西双版纳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起来,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加强对西双版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云南省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各个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所习惯的法律法规,比如苗族侗族有本民族制定的森林保护法、后代继承权的习惯法等,这些习惯法不适用于全国其他各地区,但在该地区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西双版纳地区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少数民族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需正确地学习和借鉴当地习惯法的形成和运用机制,学生可走进少数民族的生活当中去体验当地的民风民俗,感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原因和环境特色,为习惯法的运用和发展打下基础,这对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中的推广和实施有着非凡的意义。

  3.忽略民族文化差异,寻求民族法律共性

  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独特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所以其法律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也存在着差异,但在各民族的法律法规中仍能找到它们所表达出的共性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生存环境的维护。因此,在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教学和学习过程中,要去伪存真,要找到文化中所表达的诉求和共性,把握住少数民族文化和法律中最精华的本质所在,为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事务高级人才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西双版纳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应紧扣“卓越”主题

  对于西双版纳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来说,不管是教学师资力量的建设、教学硬件设施的建设、教学方式的变革还是学生素质的培养都要有更严格的标准,这样才能培育出更出色的高级法律人才。要做到这样的高职教育需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基础,夯实根基

  在培养法律事务高级人才时,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根基,也是法律高级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没有完整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的建设,学生的学习就像无根基的大楼摇摇欲坠,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对自己严格要求,坚实的基础和牢固的基础法律学习体系是法律高级人才培养的关键一步。所有的法律建设都是由一条条最基本的法条形成,这些法条是各类法律形成最基本的基石。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首先应掌握和应用的就应是这些基本的法条,只有基础的知识构架形成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才能游刃有余。

  2.师生多互动,教学革新

  中国有这样的俗语: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有其师必有其徒。在法律法规的教学过程中需要着重注意的还有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壮大予以教学质量的保证。在教育较为发达的很多地区都推进了联合培养的教学策略,多个导师共同教学,导师与导师之间思想的碰撞也可引发学生思维方式的多样化,学生在理解课程基础知识的条件下,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将外在的知识储备转化为内在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在西双版纳这样的偏远和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在提高师资力量建设的同时,应结合实際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和改革,让教学效果有质的提升。然而,多民族地区所出现的问题相对来说较为复杂,这也使得法律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对教师的素质也具有了一定的要求。因此,可用多导师的制度进行教学,组成作为一体的导师教学机制,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

  3.优化法律教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学习水平

  经过不断的教学变革对目前的法律课程进行优化和创新,已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现有的法律课程中,有法律课程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之分,在这些课程的基础上可增加民族专业课,比如少数民族法、少数民族行为习惯法、少数民族文化专业课等,多方面、多角度地了解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培养出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应尽量注意必修课与选修课之间要相得益彰,注意各课程之间要难度适中,以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基准,逐步实施全面法律型素质教育。

  三、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应注意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人才的培养最终都要学会运用法律,用法律服务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中。只有教学过程中的法律知识与职业相关性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建立更完整的网络化知识体系。所以,要把法律教学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为学生的学习服务。

  1.将“法庭”移进课堂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可进行少数民族的案件分析,将案件进行剖析和研究,可引发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问题。这样的教学模式致力于让学生更早地接触法律的运用过程,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真正地实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实际问题的平台。在运用现实案例进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是少数民族地区所特有的,并且适宜教学的案例,这有助于学生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

  2.将学生送入“法庭”

  在学校正常的教学过程中,主要以教师讲解、学生听讲为主。现阶段教学方式可进行进一步创新,让学生真正地走进法庭,了解法庭的运行方式和程序,真正到实践中去体验法律的威严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同时法律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手段。学生在司法中学习和实践,这为接下来的法律知识学习打下坚实的根基,这也是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关键一步。很多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过程中都有实习的项目,即学生进入到法院和检察院等一系列机构进行学习、观摩和锻炼,这样的实地实习有助于学生法律业务知识的提升和应变能力的提高,这样的实习活动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样的学习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样的机构设置都行驶着自己特定的职能:法院主要行驶的是审判类的职能,检察院主要行驶监督方面的职能。所以在学生实习工作的安排方面有着自身的漏洞和弊端,学生实习所了解和掌握的只是相关部门的事务和问题,而对于其他部门的事务则不太精通和明白,因此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这样的培养方式有些断层,不利于法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我们可以制定一条龙的学生实习策略,学生可分阶段地参与到司法相关的各个部门中去,对于案件的侦察和审判有全面地参与和掌握,这样的实习模式有助于学生了解完整的司法流程和运作模式,对于全方位提高学生法律业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四、西双版纳地区应开辟“创新”的思维进行法律人才培养

  由于西双版纳地域文化的特殊性,法律人才的高职教育需根据地方特色进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有自身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西双版纳的法律人才培养,在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巩固上,更要有对当地民俗民风的了解和认识,因此高职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方法和创新精神。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可重点选取少数民族内部人民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对于有着少数民族文化背景的法律人才培养来说,这样的培养则會相对轻松。对于西双版纳地区来说,在法律人才的高职教育过程中,更要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愫,让学生在学习和训练中真正感受到成就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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