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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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账务处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所以,公司支付的此部分补偿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中。
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工工资计帐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其中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如果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其用工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同劳务个人签订,其工资、奖金、应缴保险等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劳务派遣公司给贵公司出具发票的情形,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虽然为贵公司提供服务,但并不属于贵公司的员工。
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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