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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立法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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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的制定过程内容也是存在着释义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立法法第八条,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立法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会专属立法权的规定。

  在立法权限的划分方面,最主要的是要明确哪些事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明确这个问题,有利于解决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划分问题。

  一、专属立法权的含义

  专属立法权,是指一定范围内规范社会关系的事项,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权力。对属于特定国家机关专属立法权限的事项,其他任何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进行立法;如果其他机关未经授权又认为必须立法,也只能向专属立法权机关提出立法的动议,而不得自行立法。

  在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中,对确定什么样的专属立法权,曾经有过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只确定全国人大及其会的专属立法权。另一种意见主张,确定中央专属立法权。中央专属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会行使,凡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但也应当允许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中央专属立法权。经过反复研究,多数主张只确定全国人大及其会的专属立法权。为什么?第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行政机关,规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相吻合。第二,如何确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的范围,难度比较大。范围过宽,影响地方立法作用的发挥,如果中央对专属立法事项不能及时立法,势必影响法制建设的发展。范围过窄,就很难再区分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之间的立法权限。

  二、划分全国人大及其会专属立法权限的必要性

  全国人大及其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非常广泛的立法权限,凡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会都有权立法。因此,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权限作出一一列举没有必要,也是困难的。但从我国的立法体制考虑,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尽可能作出具体列举又是必要的,具体理由是:

  第一,为了保证国家政权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使立法真正体现人民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国内市场的统一,一些重要的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会直接行使,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非经专门授权不能行使。

  第二,在中央,对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作出划分,有利于国务院更好地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从我国近几年的立法实践来看,在划分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界线方面已确立了一些标准,取得了一些经验。比如,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方面的事项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需全国统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基本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的事项由法律规定,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中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以及操作运转方面的事项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基本的经济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事项由法律规定,经济体制中的操作运转事项以及经济、技术标准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在立法法中,将这些标准和经验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是必要和可行的。

  第三,在地方,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专属立法权作出划分,有利于各地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调动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地方法制建设的步伐,从而更好地依法管理好地方事务。多年来,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已积累了不少经验,各方面对如何进一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也达成基本共识,将这些经验和共识在立法法中体现出来是必要的和有条件的。

  第四,明确划分中央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限也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实际做法。比如,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上,美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巴基斯坦、奥地利、印度、马来西亚等国的宪法,都对中央的立法权限作了专门规定。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由国会立法的近20项专属权力,德国基本法则列举了11项由联邦立法的专属权力。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上,有的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的范围。如法国宪法划分法律事项和法令事项,规定法律事项的立法权属于议会,法令事项的立法权属于政府,并将15项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列举出来。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

  三、确定专属立法权限的原则

  确定全国人大及其会的专属立法权限遵循的原则:

  (一)宪法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制定立法法,划分全国人大及其会的专属立法权限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已经作出一些原则规定。立法法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会专属立法权限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化和系统化。但是,这些规定必须严格依据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民主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大及其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确定全国人大及其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必须有利于直接和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愿,保护人民的权利。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幅员辽阔,各民族、地区之间有着长期的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发展的优良传统。国家的统一反映在立法上,就是法制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凡属涉及国家统一的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会统一立法。

  (四)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国内统一市场原则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国内统一市场,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市场的统一要求法制的统一。对立法权限的划分必须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国内市场,而不能造成市场分割。凡涉及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国内市场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会立法予以规范。

  (五)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既要使中央有足够的权威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又要能够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既要使涉及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事项必须由权力机关决定,以保证所作出的决策具有足够的民主性和权威性,又要使政府在对社会进行管理时有足够的权限和手段处理问题,能够对不断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划分专属立法权限的方法

  立法法的起草和制定历时7年多,在这一过程中,如何科学地划分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始终是各方面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曾经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全国人大和它的会,对国务院及其部门,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会和地方政府各自的立法权限进行一一列举。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维护宪法的规定,不作进一步的明确。第三种意见认为,立法法应当尽量以列举方式,划出一块专门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专属立法权限;同时,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权限作出原则规定。经过反复研究,最后采用了第三种意见,即在划出全国人大及其会专属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对其他机关的权限作原则性规定。为什么要采取这一划分方法?

  第一,这一划分方法是由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决定的。由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是它的执行机关。这是划分法律与行政法规权限范围的基本指导原则。它决定了在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之间,不可能划出一块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全国人大及其会不能制定法律的立法权限。

  第二,这一划分方法是由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由于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中央对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国家的主要权力由中央集中和统一行使;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为适应各地实际情况,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允许地方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主决策权,地方的权力是中央赋予的。这是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基本指导原则。它决定了我国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问题,表现在法制上,也就不可能划出一块只能由地方规定而中央不能规定的立法权限。

  第三,这一划分方法也是由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现状决定的。2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就,各方面在立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将已经被证明是科学和可行的权限划分办法在立法法中肯定下来,是必要的。但对于如何将各方面的立法权限,特别是将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政府的立法权限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还有待于在立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

  在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立法权限应当由宪法予以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立法法划分立法权限是违背宪法的。经过反复研究,多数意见认为,立法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有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

  立法法第八条摘要

  "法律保留"理论经历了漫长的变迁过程.我国<立法法>有关"法律保留"制度的规定发展了法律保留理论,但也存在诸多缺失:无法防止立法懈怠,无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来自行政立法的侵害,"绝对保留"事项逻辑上无法自恰.矫正这些缺失的路径是彻底地贯彻"法律保留"理论.

2017年立法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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