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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假的管理办法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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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职工累计工作一定的时间,都可以有年假,这是法律规定的带薪假期,并且每个企业都会有关于年假的一个管理办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职工年假的管理办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职工年假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保障全体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保障企业不断发展壮

  大,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XX公司的实际情况,规范休假管理,特制订本年休假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 年休假定义: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长短,结合其工作状况,给予职工一定的带

  薪休假时间。

  2、 XX公司在职职工,已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符合上述年休假定义要求,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 休假时间及计算方法

  1、 工作年限计算标准:通常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进入XX公司工作时开始计算。

  2、 对通过正式调动手续进入XX公司工作的员工,可将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 对在进入XX公司前已参加工作的员工,本人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可将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休假具体实施办法

  1、 职工申请年度休假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部门经理提出,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部门经理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休假时间,报人力资源科审核,并上报申请人所在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并将《请假申请表》送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备案,必须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年休假获准后,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要安排好工作或交接。

  2、 申请年休假的休息天数必须整数,不能以半天,一天半或者一天几小时等方式来申请;年休假平时可以使用,仅申请休息一天的年休假直接向上部门经理申请,由部门经理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要求进行审批,审批后每月汇总本部门数据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3、 员工休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需要申请事假、病假是,应首先使用年休假天数抵消请病假、事假的天数,冲抵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如当年的年休假已用完,或不足以抵扣,则按公司的考勤制度处理。

  4. XX公司每年可根据业务的繁忙情况,结合各种国家法定节假日,统一明确可以年休假的时段,具体实施可采用自主申报或公司协商安排的方式,相对集中的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在公司规定的年休假时段内,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年休假天数情况,按照请假操作流程,向部门提出休假申请。

  5、 各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对员工提出的年休假申请进行审核,不允许出现因为员工年休假而影响正常的部门业务开展,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请假申请表》提交人事部审核。负责销售业务的员工因工作时间特殊,销售部门可视实际情况集中安排员工在无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较轻时享受年休假。

  6、 中层领导休假,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7、 高层领导休假,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后,经董事长批准,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8、 违反以上批假权限随意批假者,其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休假期间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五、 未休假等处理办法

  1、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公历年度)使用,因工作原因导致不能休假的,经主管副总特批后的最多可延长两个月,经延期后仍未能休假或仍有剩余假期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 对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能休假,经职工本人说明原因,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以不休年休假,由于本人原因不能休假的,下一年均不再补休,也不给予额外补偿。

  3、 职工已享受年休假,但出现本办法“三、5”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 制度实施及管理

  1、 本年休假管理办法由管理部人力资源科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执行。

  职工年假申请书范文

  单位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本人符合工作已满___年不满___年,年休假___天的条件,申请从__月__日至__月__日休假____天,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审查意见:

  审查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辞职年假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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