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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规定产假后有没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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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职的妇女怀孕或者生育都是会申请休产假的,那休完产假后年终奖还能领取吗?浙江省的年终奖是怎么规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产假后是否有年终奖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产假后是否有年终奖

  首先,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发放年终奖,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因此,劳动者不可以强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方法作出约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就应该根据约定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其次,就其性质而言,年终奖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因此,年终奖从狭义讲是一种奖金,从广义讲属于工资性的劳动报酬。

  第三,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年终奖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对此,国家相关法律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有着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综上所述,年终奖是职工工资中的组成部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依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休产假为由,扣减年终奖。

  不给或者少给年终奖,第一个是行政处罚,罚款额度为3万到5万元,第二个是民事赔偿,单位如果少给的,必须补足年终奖金,同时用人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规定也明确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您可以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援助,会给你一个妥善的答复。而您休产假的时间长短,都不会影响您年终奖金和绩效工资的发放。

  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年终奖的法律规定

  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企业效益为嘉奖突出的贡献和业绩而发放的特殊的薪资。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即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不发奖金,发奖金的条件和标准。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但没有规定必须发放奖金。

  年终奖一般是由单位对员工进行考核后发放的,如果单位对其考核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那自然可以不发放其奖金,如果员工离职了,由于未对其进行考核,也就不发放年终奖,毕竟发放奖金是单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而不论其是否即将或者已经离开单位。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的。

  2、根据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奖金,且有具体金额或者计算奖金的方法。

  3、单位已经对员工做出了对其发放奖金以及具体奖励办法决定的。如果单位借口反悔,员工则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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