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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休假天数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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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三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晚婚后生育就是晚育,那晚婚晚育能休假多少天?休假天数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晚婚晚育休假天数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晚婚晚育休假天数规定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三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

  晚婚 男25周岁 女23周岁

  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婚晚育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由于有孕在身,预产期X月X日,现需回家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 X个月,本人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晚婚晚育的政策,我现特向单位申请X月X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X月X日--X月X日,盼予以批准。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经过近期的交接工作,XXX同--完全胜任本岗位的工作了,而且很出色。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XX年XX月XX日

  晚婚晚育休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7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第7条、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福州市有关女职工劳动待遇等问题,可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第16条规定: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10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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