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法律网 > 宪法 > 选举 >

2017村换届选举规则

时间: 俏霞20 分享

村“两委”换届选举关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村换届选举规则,希望大家喜欢!

2017村换届选举规则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措施。自全国人大会通过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后,2000年8月,江苏省又具体出台了《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随后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先后改革村级体制,实行村民自治。时至现在,已经是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了。笔者在乡镇机关工作,并具体参与指导了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所以对村委会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对参选人数、计票方法、选举结束后的信访等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思考,并作简要归纳。下面笔者就从以下几个角度谈谈对村委会换届的几点认识,不当之处敬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一、 正确认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时至今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已经到了第八届了。纵观这之前的几次换届,可以说是一次比一次正规、一次比一次完善。选民的参选意识已经从以前的漠不关心发展到了现在的积极参与竞选这个层面上来了。所以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村委会换届选举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起到的重要意义。

就在2000年以前,虽说村委会换届选举已经进行好多次了,可大部分选民对村委会的换届可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经过2001年和2004年这两届相对比较规范的换届来看,通过县乡两级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引导,让广大选民逐步意识到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带给他们的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信号,激起了他们积极参与选举的冲动和热情,这里不乏由善意参选和恶意的竞争。发展到今天,这些行为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何正确引导,依法开展村委会换届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对我们理性认识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农村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注重把握好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关系到亿万选民的切身利益,如果操作不当,在基层容易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为在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诸多隐患。所以,一旦启动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我们具体的指导人员和操作人员从开始就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从换届选举的第一号公告开始,到换届结束的最后一次公告,要环环相扣,不能留有瑕疵。

笔者作为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人员,就从几个方面具体的谈一谈自己的切身体会:

1、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是保证选举能否依法、公正开展的首要前提。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都是经过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的素质较高的本村选民,但是他们对换届选举的流程和要求并不清楚,这就需要乡镇一级的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通过培训,让他们认识到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熟悉换届选举的整个操作规程。具体就是培训他们在选举过程中要坚持“三化”:一是坚持公开化。禁止暗箱操作,从提名到竞选辩论、投票、唱票等过程全部公开,实行内外监督,组成以选民代表为主体,乡镇政府参与的选举监督职能,对选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合法和有效。二是坚持程序化。严格规定选举环节的各项程序,禁止逆程序操作,严格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选民登记程序、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规范初步候选人产生程序,规范正式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和投票程序。以严格的程序,来保证选举的民主、公平和公正。三是坚持法制化。对整个选举过程和选举期间村干部及候选人的活动范围和规则等做出具体规定,对违反选举规则,侵犯村民“自治”、扰乱选举的行为依法处罚。

2、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选举办法》是保证选举成功的关键所在。选举前,要认真研究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符合各村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对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公告、选民登记、村委会职位职数、候选人资格条件、票箱的设定、投票计票方法、选举结果的认定等诸多细节作出明确的、无歧义的规定。尤其是对计票方法中有效票的认定、下加法的运用等规定,要具体明确,措词不能含糊不清。

笔者在操作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就因对《选举办法》有不同的理解出现过两个例子:一是某村在选举计票结束后,对选票结果是否采用“下加法”计票产生了分歧。所谓“下加法”,是指同一选民在同一次投票选举中,获得两项以上不同职位的选票,且各项职位所得票数均未达到法定当选票数时,采取高职位得票数就低下加到低职位得票数中,以满足低职位总票数达到法定要求而当选的计票方法。下加法采取逐级就低累计下加。先将最高职位得票数下加到低一级职位得票数,如仍不达当选法定票数,则将上述两个职位的得票数再次加到下一职位的得票数中。如果在海选中,参加投票选民800人,某选民得主任票100张,副主任票150张,委员票200张,各项职位得票数均未过半数。实行逐级就低累计下加,就是将100张主任票下加到副主任票中,计250票,仍未过半数,再次下加到委员票中,累计得票450张,已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法确定该选民当选为村委会委员。但是某村是在有正式候选人的选举计票过程中要求采取用下加法计票的,按照直接得票者优先当选的原则,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如果低职位应选人数按照选举办法事先设定的职数已经选足,就不能再实行“下加法”计票,即便累计下加后总票数超过已过半数票的直接得票者,也不能当选。而且在有候选人的选举中不宜实行“下加法”计票。在有候选人的选举中,正式候选人是通过选民投票提名或预选程序后确定的。当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时,依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一般来说,在投票选举时,投票人将选票中的候选人改选他项职位的可能性较小,故在有候选人的选举中实行“下加法”,现实意义不大。另外,正式候选人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产生的,如果在投票结束后再次给予选择权,实行“下加法”计票,这既不严肃,也易造成选举程序上的混乱。

另一个是某村在另行选举的投票计票过程中,对认定候选人是否当选出现了不同意见。某村登记选民2315名,实发选票2270张,收回选票2241张。村委会副主任候选人朱某实得票数750张。按照我们制定的《选举办法》规定,另行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须达到参选票数的三分之一始得当选。同时规定选民领走未投入票箱的选票视为箱外弃权。我们认为应该以在另行选举时实际发出的选票数为计票基数认定候选人是否当选,副主任候选人朱某获得的选票数没有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757),比三分之一票数相差7票,认定朱某没有当选。但是部分选民及朱某本人认为应该以在另行选举时实际收回的选票数为计票基数认定候选人是否当选,这样朱某获得的选票数就过了三分之一(747),比三分之一票数多3张,认为应该当选。笔者及部分工作人员对选民在领取选票以后没有投入票箱的被视作“箱外弃权”的这部分选票按“选民所投票数”列入计票基数与朱某本人及部分选民认为胡某应该当选的条件存有异议。依据是《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我们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请示上一级选举指导小组对这件事情作出裁决,上级没有给出明确的书面答复,让我们以保稳定大局为主,认定当事人当选。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对选举结果的认定,属法律问题,不应含糊不清。所以,我们在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时,应该尽量考虑周全,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认真核对选民数量是保证选举能否成功的重要步骤。《选举法》规定,正式选举时参选人数须达到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才算有效。所以认真核对选民人数,尤其是在选举现场对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数、实际领取选票的选民数要做到认真、仔细核对,现场应有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不定时地到还没有投票的选民户上通知他们按时参加选举,保证应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都能准时参与投票,确保选民的参选率不低于全体选民的一半,保证选举的合法、有效。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尤其是在第一步提名初步候选人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一下这个问题,就是对提名初步候选人时参加投票的选民数没有作具体要求,如果有工作人员对参加投票的选民数把握不准,就容易制造矛盾。《选举办法》规定,村委会换届选举初步候选人的确定实行选民一人一票、等额提名、相对多数当选、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规定初步候选人提名投票不得委托投票。这就对参加投票的选民数没有作具体要求,举个例子来讲,就是该选区如果实有选民2000人,参加初步候选人提名的选民数只有100人,张三获得的提名票数是30张,居第一名,那么张三就当选为初步候选人,另外再按得票高低取足差额人选即可。在这里,初步候选人的确定无须参选的选民过全体选民的半数。

三、注意及时掌握和化解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了,并不代表这项工作就真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新老村官之间的磨合、群众对新任村官的认可等诸多问题还需要我们来一一给予化解。

1、对换届选举结束后村级新老班子之间的引导教育是保证基层工作顺畅的必备要素。换届以后,一批年富力强、熟悉农村工作、极富实干精神的同志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村官”,这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需要。那么,换届之后,新老村官之间就像一辆崭新的汽车,还需要不断磨合才能达到默契。在这期间,新老村官都该做些什么呢?

在农村,长期以来作为当然的“一把手”,在村务决策和村级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村支部书记往往会联合其他村干部对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进行抵触、排斥,而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能否继续认同村支部书记的地位问题,成为新老村官之间能否和谐相处、合作公事的前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准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是村里的法人代表,掌管村里的财权。这样一来,村党支部事实上既不掌握“人权”即“村干部任免权”,也没有了“财权”,村的“一把手”地位就成了疑问,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亦成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对新任村官的引导教育,帮助新老村官之间架起一座相互融通的桥梁,及时化解相互之间的猜疑,让他们共同维护村干部之间的团结大局,把精力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共同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上去。

2、对换届选举后因选举原因造成的信访问题要及时疏导处理。村委会换届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因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而造成的信访问题会接踵而来,这些遗留问题需要我们逐个加以分析并给予解决。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贿选问题。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差额选举,在选举期间,同一职位的候选人之间都是相互敌对的竞争关系,为了竞选拉票,候选人私下里自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选民户上做工作、吃请送礼等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群众就看不惯这种作风,因此在这期间反映候选人贿选的事时有发生,上访的群众会列出一大堆证据来证明候选人是利用吃请、送礼等种种手段当选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真对待,仔细分析个中原因,决不能盲目行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对贿选拉票的选举结果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慎重对待这类事件,给上访的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决不能胡乱搪塞了事。

要引导村干部用实际行动来赢得群众的认同。换届后,新“两委”班子都向老百姓作出了庄严的承诺。要实现承诺,惟有全心全意谋发展,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来说服那些对村干部不信任的群众。要帮助村干部分析本村实际,寻找优势,发现弱点,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采取新举措,实施新战略,要在村干部这个岗位上有所作为。这是一个极其艰苦而又细微的过程,有大量繁杂的、具体的工作要做,来不得粗枝大叶,来不得弄虚作假,来不得好高骛远。须知,没有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是抓不好落实的,何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又如何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所以,应引导村干部团结协作、务实工作,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来赢得群众的认可,解除干群之间的不和谐因素。

村环节选举存在问题的探析

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决定着把什么样的人选进村“两委”班子,特别是选什么样的人担任村和村委员会主任,关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经济活动出现了多样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外出打工经商农民的日益增多,纷纷外出打工。留在村中的几乎全是老人、小孩。在老年人、妇女中,文盲、半文盲占绝大多数。有少量留在家中的中年人,他们基本都是拥有一定技术,能够靠技术取得收入的能干人。后备干部严重匮乏,没能力的人想当村干部但干不了,有一定能力的合适人选又大多不愿意干,使选一个好的干部难度在不断地加大。

(一)村民的选举参与度不高

许多村民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作用认识不够,对自己在换届中享有的权利不能正确认识,认为村级换届选举只是参加投票,大部分村民对换届选举的热情不高,有的认为换届选举程序太多,开会太麻烦。部分群众缺乏正确的原则立场和是非标准,以关系亲疏、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选,部分群众则随意地请别人代为写票投票;还有的根本不参加。使选举工作流于形式。

(二)选举技术存在不足

部分村外出打工人员较多,2/3的选民难以到场。另外,选举中存在一些技术因素,主要表现在:委托投票真实意图确认欠缺。许多在外地务工的选民把自己的一票委托给他人即完事,至于投谁的票则不再过问,即使交代了投票的意愿,事后也没有去查证的。有的村抽调工作人员上门登记选票,他们在登门接受选民投票时,不尊重选民意愿,或指选或诱选,代写选票自作主张。以上种种技术问题,往往使结果偏离多数选民的意愿。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