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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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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两委换届必须先选举委员,再由委员选举书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两委换届选举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

  (一)准备工作

  做好换届选举前期准备工作,是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序推进、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换届选举准备阶段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成立选举机构。县上成立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纪检、宣传、政法、财政、审计、农业、妇联、团委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指导。乡(镇)也要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配备专门人员,推动换届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的开展。

  2、开展摸底调查。各乡(镇)要深入到村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现任村级班子工作状况、班子成员的公信度和选举思想动态等情况,摸清各村的人口、户数、村民小组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基本村情,以及家族、宗族、宗教、黑恶势力等可能影响和干扰村级组织换届的情况。对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以往选举中问题较多的难点村、重点村、后进村,要逐个分析村情选情,找出问题根源,先整顿、再换届,确保不留“后遗症”。

  3、制定选举方案。各乡(镇)要围绕换届选举工作程序、资格条件、选举方式、纪律要求和组织领导等各阶段工作任务,制定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方案,要做到时间到天、任务到人。要制作村“两委”换届工作流程图,确保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的工作无缝衔接、有序推进。尤其要关注难点村、重点村、后进村,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切实做到“一村一策”,为开展换届选举打好基础。

  4、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举办宣传栏、书写黑板报、刷写标语、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村级组织换届的重要意义、政策程序、村干部的标准条件和纪律要求等,营造良好的换届舆论氛围。要重视对党员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政治参与能力,真正把那些符合自己意愿,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级班子。要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宗派势力和家族势力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干扰和操纵。

  5、培训业务骨干。县上要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对指导和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开展集中培训,要重点做好乡(镇)党委负责选举工作党政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乡(镇)党委政府指导换届工作的能力水平。乡镇党委政府要重点做好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切实提高实际操作水平。

  6、审计村级财务。坚持先审计再换届的原则,组织财政、审计、农经管理等部门对村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村级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村级债权债务、生产经营性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以及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问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审计结束后,要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账目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6〕30号)的精神及有关要求,坚持按照 “两推一选”(“两推”:党内〔党员和上级党组织〕推荐党组织候选人和党外推荐党组织候选人;“一选”:由党组织内全体有选举权的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党组织人选)的程序进行,由村党组织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乡镇党委考察研究后批准。在选举中,可以先选委员,再选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直接选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1、选举准备。换届前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并向乡镇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乡镇党委批复后,及时召开村党组织和党小组长会议,传达乡镇党委批复精神,研究召开党员大会事宜。

  2、党内推荐。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推荐下一届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将推荐情况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按照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名额多1-2人的差额人数,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3、群众推荐。党内推荐结束后进行群众推荐。村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确定的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信任投票,现场公开计票。乡镇党委在村民代表推荐票过半数的人选中,根据候选人条件要求,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考察酝酿。根据推荐情况,乡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确定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其中,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应按照候选人人数多1人的差额确定。参与邪教组织、参与矛盾纠纷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列为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

  5、党内选举。村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新一届委员产生后,要及时召开委员会议,等额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并报乡镇党委批准。

  (三)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1、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要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倡按照法定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或村民小组民主改选村民代表,根据县、乡(镇)选举工作方案,提出选举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

  2、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选民登记工作要全面、准确、细致,不得错登、重登、漏登,确保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资格审查认定后,要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3、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不得用组织提名代替选民提名,确保选民的直接提名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采取两种方式直接提名:一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本村选民按规定填写提名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二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半数以上的选民按规定填写提名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提名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条件对得票多的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2人初步确定。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前3日公布。

  4、组织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号)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要求,组织召开选举大会,采取集中投票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站的方式,由村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确保村民的投票权。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原则,积极动员、组织群众亲自投票。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要当场宣布,并张榜公布。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村民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仅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的选民辅助设立流动票箱投票。但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监票。当选人数缺额的,缺额的成员一般应当当场另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15日内进行。对当选者,由乡(镇)政府颁发省上统一印制、县(市)民政局验证的当选证书。选举结果要报乡(镇)政府和县(市)民政局备案。要切实维护好投票现场的秩序,禁止任何干扰选举、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

  5、做好工作交接和完善配套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要在乡(镇)人民政府主持下,办理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手续。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民主制度和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研究确定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落实措施。

  2017年村两委换届选举注意事项

  一、选民资格

  (一)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年满18周岁;二是属地条件:户籍在本村;三是政治条件: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应具备准确表达意愿的能力,对精神病人和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经村选委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另外,下列“户在人不在”可不予登记:1对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登记为本届选民。2户口在本村,但不居住在本村的“挂靠户”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也可不登记为本届选民。对于“人在户不在”且常居本村人员,如本人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可给予登记:1.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2.在本村有长期稳定正当职业的,包括在村办企业务工或承包经营等。3.尽村民应尽义务。应尽的义务包括纳税、计划生育、村内公益事业的捐资、义务教育、股兵役、环境保护等。4.有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大学生村官在村任职一年以上及离退休、下岗返乡人员和农转非挂靠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二)不得重复登记原则:任何村民都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住地重复登记。

  (三)民主决策原则:如以上原则仍不能解决选民登记中出现有争议的特殊问题,应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流动票箱

  在选举投票时设立流动票箱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写进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二是每个流动票箱至少要配备三名以上作风正派的工作人员;三是在设流动票箱投票的区域内,工作人员应确保不遗漏选民且由选民本人填写选票。

  三、选票认定

  选举时所投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和弃权票,有效票又分整张有效和部分有效。无效票又称废票。弃权票是指选民未填写的选票。“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检验选票有效与无效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这个原则必须坚持。但是,对具体的每一张选票要认真分析,灵活掌握。一是未按规定符号(○或×)填写,但能准确表达投票人意向的选票应认定为有效票。二是局部写错的选票应局部作废,并作为有效票。三是另选他人的选票,写了姓名却忘记填写符号,或将姓名写成了错别字或小名、别名的,只要认定确有其人且无同名的,应视为有效投票。无效票、弃权票与有效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应作为投票数计算,并同时封存、存档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失。

  四、票数“下加”

  选民被提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层次的初步候选人时,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合并计算。再以合并计算的结果,据实确定低职务候选人。

  五、候选人退出

  候选人退出是指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后,候选人本人提出不当候选人。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投票选举八日前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如按顺序递补的候选人都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竞选,则由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可以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等额选举。(特殊情况下的差额)

  六、无效选举

  无效选举分整体无效和部分无效。认定整体无效,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是否坚持了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二是选民数、选票数是否准确,参选人数是否过半,收回选票是否少于或等于发出选票;三是选举投票程序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四是唱票及当选票数的计算是否准确。认定具体当选人,即部分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整体选举有效;二是得票数为选民投票数的过半数;三是选举活动中没有利用非法手段拉取选票和破坏、扰乱选举等违法行为。候(竞)选人如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当选无效。 对无效选举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即局部纠正和重新选举。因选举中某一环节违法,通过纠正可使整体有效的,采取局部纠正的办法处理。若局部纠正依然不能保证整体有效的,应重新选举。重新选举的认定为镇人大和政府,或者是县级人大和政府及其民政部门。

  七、全程签字

  正式候选人产生之后,村选委会要召集全体正式候选人会议,通报前段村委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并约定正式候选人对换届选举有关程序内容进行签字的要求。需要签字的主要包括:选举有关公告、选举日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情况报告单及其他约定内容。

  八、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

  另行选举是第一次选举的继续,是指第一次选举出同一职位的两个候选人得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而举行的再次投票或二次、甚至三次投票,统称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时间是当日或次日,最长不能超过10日。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重新选举是指由于选举工作机构或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造成选举无效。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全过程违法,推倒重来的选举,整个选举都必须重新进行(包括选举发动,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等);二是某个程序上的违法,造成选举无效,对这类情况可采取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在哪个环节纠正。重新选举应在认定选举无效之日后三个月以内进行,选民名单采取增减的办法核实公布,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确定候(竞)选人,重新组织投票选举。

  九、选举违法

  选举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二是违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原则的;三是选民数、投票数、当选票数计算不合法,不准确的;四是擅自变更村委会成员候(竞)选人或指定、委派、撤换村委会成员的;五是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六是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选举,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选举的;七是对检举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为和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八是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其他行为,如在选举中起哄、闹事、打砸投票场所;虚报选举票数;撕毁选票、毁坏票箱;宗族、宗派、帮派势力干扰选举正常进行的;伪造选举文件、选民证等等。

  村民如果实施了选举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村选委会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指导选举中违法的,由镇党委、政府及时责令改正,并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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