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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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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受贿罪大家肯定都是有所耳闻的,而我国对于单位的受贿罪也是有相应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受贿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年受贿罪的司法解释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单位受贿罪具备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受贿罪主要特征

  1.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其三、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

  一、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三、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受贿罪的主观要素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收受型受贿中?①,如何理解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直接影响到该罪的认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予以厘清。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变化,新类型的受贿犯罪日益给理论和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一些新类型的新型受贿犯罪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如何从中找出一般性的法理,夯实其法理基础,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试图从受贿故意为切入点,展开对受贿罪的主观超过要素的探讨。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之定位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存废之选择?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一般认为存在着客观说(旧客观说、新客观说)、主观说、不要说以及非法律要件说等不同观点[1]。认为应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废除,是为不要说,但也有相近似的观点认为,否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的地位的同时,应该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作为受贿罪加重处罚的要件,是为非法律要件说。这两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有无及行为实施与否,均不影响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受贿罪的本质[2]。因此,只要公职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就已经构成收买职务行为的事实。非法律要件说与否定说也有分歧,非法律要件说不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但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具有该情节的法定刑重于一般受贿行为。

  ?笔者认为,不要说与非法律要件说的错误是比较明显的,理由如下:?1.我国是个传统的礼仪之邦、人情社会,讲究礼尚往来。所以,作为拥有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非国家工作人员,他除了具有特定的身份,还以一个普通公民生活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这就决定了他需要也有人出于友情、私情、感情与他联络交往,这当中既难免有礼物的往来,如果取消了受贿罪中的谋利要件”,就会扩大打击面,就会模糊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的界限,也会模糊犯罪行为与人们正常的礼尚往来的界线,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则一定程度上能将正常的礼尚往来排除在外,符合社会的一般常情常理。

  ?2. 从受贿罪的客体和本质而言,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受贿罪的本质一般认为是权钱交易,但笔者认为将受贿罪理解为一种利益和另一种利益之间的等价”交换。权力或者职务行为本身并没有,也不可能被出卖给行贿人,行贿人用财物去和受贿人换取的是基于权力或者职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能带来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可期待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获取利益的条件,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他人的行贿行为,只有当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向与可能时,行为人才会主动或者在一定程度的被迫状态(被索取)进行行贿行为。受贿行为是否侵犯了这种法益,关键在于收受财物行为是否与其已经实施的、正在实施的、将来实施的或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刑法条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后,添加了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要件,旨在说明行为人收受的财物与其具体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或者条件关系。因而,为了体现受贿罪非法交易性的本质,也有必要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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