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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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无法约定的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标准。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收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与普通住宅区配套的学校、幼儿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约定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限期缴纳或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协议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物价局和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和批准的有关物业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公〔2014〕4号)自2014年9月1日实施至今3个多月以来,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很多误读、误解、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市物价局已于11月中旬开始对全市物业收费工作展开全面检查。现对如下几个政策问题予以说明:
一、老旧小区政策衔接问题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待协议期满后,按新办法规定执行。包括物业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2014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如果是合法、有效并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备案的,受《合同法》的保护,不应因为《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而终止。
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的同意,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9月1日以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政府部门职能划分和《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应先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认定,然后再到物价部门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关于停车收费问题
近几日,媒体和业主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关注成为热点。业主普遍认为原协议约定的停车费高于新《办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参照新《办法》颁布的收费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利益双方的诉求,在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都应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业主要求降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是应待服务协议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二是服务协议未到期的,可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违价行为的处罚问题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情况,郑州市物价局已于11月中旬,开展了全市的物业收费检查工作。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切实利益,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价行为,物业检查部门将根据《价格法》等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全市广大业主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违价行为,也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郑州市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金水区价格举报电话:68612358
二七区价格举报电话:67412358
中原区价格举报电话:69112358
惠济区价格举报电话:63639637
管城区价格举报电话:6630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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