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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限购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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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进一步明确了江苏省内限购地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政策规定,在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或区域,居民家庭首次购房、首套房以及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就当自动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执行。下文是江苏省最新限购政策消息,欢迎阅读!

  2017年江苏省限购新政策:明确限购地区首付底线 首套房不得低于30%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或区域,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和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30%;二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40%。按照上述国家政策标准,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对省内限购地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

  政策要求,在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或区域,居民家庭首次购房、首套房以及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低于国家政策标准的,如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未同时对当地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行调整,则自实施“限购”之日起,应自动按国家政策标准执行。

  记者注意到,目前南京主城区的住房首付政策比较严格,高于以上标准。南京主城区已有一套房的居民再次购房,如果无房贷记录或者房贷已经结清,首付必须是50%以上,而六合则是35%以上,溧水、高淳则是30%以上;如果房贷没有结清,主城区首付是80%以上,六合区是50%以上,溧水、高淳则是40%以上。

  2017年江苏省限购新政策: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促进江苏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好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限购”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要求,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和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省内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区域,相应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不得低于上述国家政策标准。

  二、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无锡、苏州、南京市政府调控要求,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分别对无锡、苏州、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

  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南京市区(不含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5%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本次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各城市房地产调控文件中,对住房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已有说明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四、加强住房金融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落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南银发〔2016〕32号)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的审核,有效防范“首付贷”、“假按揭”等风险。各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贷款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跟踪监测,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未涉及事宜继续按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联合各市银监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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