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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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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车抵押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抵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车抵押合同范文一

  抵押人 (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邮编: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合同中约定,甲方自愿将本合同约定之财产或财产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说明: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定,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第一条 抵押物状况

  1、抵押车辆为: 。

  2、甲方以抵押财产的全部价值设定抵押担保。抵押财产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该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薄,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该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3、如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期限及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

  2、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抵押担保种类、数额及范围

  签订的(编号: )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数额为人民币 元。

  2、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违约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及公证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指定和要求为抵押车辆投保财产险,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甲方负担。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2、 抵押期间,甲方未按约缴付保险费、办理保险(续保)手续或者检车手续的,乙方可代为垫付或者办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或从依法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有权优先受偿保险赔偿金。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和保费凭证由乙方代为保管。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及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5 、抵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时,应由甲方负全部责任;甲方还应就毁损部分及时提供为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6、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应办理公证。由双方共同办理相关公证事宜,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抵押登记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甲方需要乙方配合办理,则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办理登记所产生的费用。

  2、因办理抵押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因故无法办理抵押登记,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后,甲、乙双方向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甲方应当将该抵押物的产权证书、购买发票等相关材料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在抵押期间内使用该抵押车辆时应当对该抵押车辆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3、抵押期间,如甲方在使用抵押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的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所有赔偿均由甲方负责;抵押车辆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另行提供抵押物。

  4、抵押期间,甲方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臵抵押财产,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处臵抵押财产的,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抵押物存在或可能存在价值降低的情况,甲方应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抵押物。如甲方在五日内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的担保不足以弥补价值降低的,乙方可就抵押物折价提前受偿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 抵押物的完整性

  1、在抵押期间内,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2、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致使抵押物不能或者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完整性或经乙方同意另行提供抵押物。

  第八条 抵押物的出租

  1、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已出租或对外承包的,抵押人应当将此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或承包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出租或对外承包抵押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3、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出租抵押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提前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甲方未与乙方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 甲方违背所作任何一项声明或承诺或者不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3) 借款人或甲方发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乙方按期足额实现债权的。

  (自然人时用,反之去掉)

  (5)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 借款人或甲方发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乙方按期足额实现债权的。

  2、 债务履行期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处臵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可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务;也可以所担保的债务为限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也可以经甲、乙双方协商向有关部门提存备偿。

  3、 甲方隐瞒抵押财产的真实情况,包括权属争议、已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4、抵押财产被扣押、查封的,甲方应将抵押财产被扣押的事实通知偿付孳息的义务人,自扣押之日起,乙方依法收取孽息,孽息在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5、 抵押财产灭失、毁损、被征收等的补救措施:

  (1)甲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财产价值减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追加足值的补充担保,甲方的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2)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征用的,其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乙方有权将其转为保证金,用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保证金协议。如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3) 甲方拖延或放弃向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代位求偿,因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和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条 合同主体变更

  1、本合同任一方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签订补充合同。

  2、甲方主体变更后,应当由变更后的主体在本合同上签字确认本合同的效力或者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依法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将转让事实通知甲方,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乙方的相应权利,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应当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税、费承担

  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行使

  1、本合同所述主债权,无论单独或合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也无论上述担保是借款人本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所提供,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先行履行担保责任。

  2、乙方除书面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未行使、迟延行使或对甲方放松、放宽抵押条件和程序的,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3、如果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及其他债务未受清偿,乙方有权将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行使抵销权。

  4、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甲方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乙方确定;乙方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乙方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乙方确定。

  第十四条 还款顺序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处分抵押财产的应缴税款。

  3、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

  4、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5、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债权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乙方有权调整上述顺序。(删除了关于房产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需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预期利益和为处理此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出现向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抵押物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真实情况,造成乙方损失,除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外,还需要向乙方支付借款数额30% 违约金。

  3、如甲方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限额的,乙方有权选择违约金和赔偿金中金额较高者进行追偿。

  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法签订或者本合同无法生效,甲方需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八条 合同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并留印指纹,且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时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合同的终结或延期

  1、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2、 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债权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1、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2、本合同凡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履行期满或因借款人违约乙方提前收回债权时,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乙方可依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抵押财产。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份数及补充协议

  1、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2、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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