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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劳务派遣协议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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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止相应的劳务派遣需求,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

  (2)延长一定期限,由乙方在该延长的期限内继续甲方提供可选择的被派遣人员。

  5. 对经甲方确认同意乙方派遣的被派遣人员,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其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原件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已方应于甲方确认同意之日起7日将补充了被派遣人员个人信息、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的《劳务派遣需求/确认表》进行签字并返还甲方。

  6. 经甲方根据双方书面确认的《劳务排线需求/确认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在派遣期限内需便更被派遣人员签定书面协议,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与被派遣人员的该等协议后,甲乙双方将变更《劳务派遣需求/确认表》相关内容。

  8. 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被派遣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劳务派遣,并退还乙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相关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以双方最终书面确认的《劳务派遣需求/确认表》约定为准。

  三.派遣期限

  1. 有关经甲方确认同意派遣的被派遣人员之派遣期限,以双方最终书面确认的《劳务派遣需求/确认表》约定为准。

  2. 如因甲方生菜经营等原因,甲方需变更派遣期限的,应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如被派遣人员为女职工,且被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在其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到期的,派遣期限依法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之日止,除非甲方另行书面通知,自被派遣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之日起派遣期限自动终止,甲方不再另行书面通知乙方或被派遣人员,就上述情况乙方按照法律要求的期限提前通知被派遣人员,否则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的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

  四. 费用及结算

  1. 对于乙方派遣出的处于有效派遣期限的被派遣人员,甲方按每人每天 60 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劳务输出服务管理费。

  2. 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保险费用、劳务输出服务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账户是: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发票。

  五.乙方责任

  1. 对甲方确定的被派遣人员,乙方应在甲方派遣期限开始之日前为其办理完毕全部上岗手续。

  2. 乙方应每月按甲方对被派遣人员考核的依据与被派遣人员结算工资,并于每月15日前向被派遣人员发放工资、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乙方从被派遣人员工资中代扣),不得克扣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3. 被派遣人员的工伤、生育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4. 甲方辞退的被派遣人员由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 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部向甲方赔偿。

  6.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对因乙方拒不承担相应责任且法律规定甲方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在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对甲方因此指出的任何费用或金额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甲方赔偿,甲方也可以从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直接予以扣除。

  六. 劳动保护

  1. 乙方在劳务派遣前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

  2. 甲方负责北派遣人员到岗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向被派遣人员提供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3. 甲方应向被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

  七.劳动报酬

  1. 由乙方派遣的被派遣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非《劳务派遣需求/确认表》另有约定,在派遣期限内被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月。

  2.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3. 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被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但保障部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 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被派遣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具体保险办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2. 乙方负责为被派遣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

  3. 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户籍为非上海市的被派遣人员之综合保险费用。

  4. 乙方负责对非上海市户籍的被派遣人员到相应的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5. 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各项保险等费用)。

  6. 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假日及婚、丧、产、哺乳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 被派遣人员在位甲方提供劳动服务期间,如按照甲方内部流程经过审批在国家法定假日共工作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九.工伤处理

  1. 被派遣人员在为甲方提供劳动服务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 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 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配合处理,2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乙方可垫资处理,超出2000元医疗费用后则由甲方垫资,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以外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被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1. 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被派遣人员派遣期限期满的;

  2. 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 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派遣关系的;

  4. 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被派遣人员在甲方的使用其为壹个月,自派遣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5. 被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且按照该等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劳务派遣(劳动雇佣关系)的;

  6. 被派遣人员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7. 被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8. 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9. 被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 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被派遣人员就劳动派遣事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11. 被派遣人员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同时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的;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3. 对于本条第3、4、5、6、7、8、9、11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未履行之剩余派遣期限,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被派遣人员;以上情形中依法属于需乙方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依法属于需甲方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协助。

  十一. 被派遣人员因患病或工伤的,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劳动关系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医疗期内工资待遇由甲方按本市规定支付。

  十二. 因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 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停工,甲方应根据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2. 在派遣期限内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的,对于乙方因此应向被派遣人员衣服支付的经济补偿。

  3. 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为被派遣人员办理招工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在该期限内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费用所长生的费用。

  4. 对于根据本协议终止派遣关系的,甲方应在每月1日至24日(如遇双休日,终止时间应提前至双休日之前)前通知乙方当月终止派遣关系的人员名单(以下简称“退工(退保)名单”,否则,对因此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因甲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将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账户,造成乙方不能再约定的时间内发放工资及缴纳相应费用的,对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 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退保)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对甲方按时支付各项费用后,因乙方原因乙方未及时向被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或为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各项保税险等费用所产生的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单不限于:应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的赔偿金、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任何形式的罚金等。)

  3. 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金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四、管理责任

  1. 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应负责:

  (1)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等办理工作;

  (2)被派遣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3)因此所发生的外来人员住院理赔工作(如有)。

  2. 乙方应做好对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教育工作。

  3. 乙方应协调甲方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

  4. 乙方处理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务工期间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十五、任何一方要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应给对方经济补偿,并在协商一致后双方可终止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十六、本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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