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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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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法对乙方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并要求乙方严格遵守。

  2、要求乙方做好车辆车容车貌和维修检测等工作,对行车安全、车容车貌、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3、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和其它费用。

  4、利用承包车辆为载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广告及收益。

  5、对本合同项下的车辆进行合理调度,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6、本合同到期后,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将承包车辆及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证照交还。承包车辆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还的车辆车容车貌、技术状况须符合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规定。

  7、对乙方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终止车辆运行。对于乙方严重违规行为,甲方可以按甲方的管理制度辞退乙方。

  (二)义务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对乙方进行教育、监督和检查。

  2、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上岗前和在职学习培训。乙方上岗前应一次性告知乙方须遵守的制度和违反制度带来的可能后果及经济责任,并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向乙方交付承包车辆。

  4、协助乙方办理承包车辆的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代缴各项税费。

  5、制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排车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车辆、营运证照审验。

  6、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失窃、被劫和经甲方核准聘用的驾驶员在驾驶本合同项下车辆从事出租客运服务中被伤害等营运问题。

  7、向乙方公布有关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和办事程序。

  8、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车费发票。

  9、及时足额向乙方发放政府给予的燃油补贴。

  10、及时发放政府指令性任务补偿。

  11、建立GPS平台,并对承包车辆及运行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12、建立企业工会组织,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13、对违反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合同期内依法经营承包车辆,并获得收益。

  2、要求甲方办理承包车辆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代缴各项税费。

  3、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失窃、被劫和经甲方核准聘用的驾驶员在驾驶本合同项下车辆从事出租客运服务中被伤害等营运问题。

  4、要求甲方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告知有关管理制度与违反制度带来的可能后果及经济责任。

  5、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违章培训和学习除外),视为上岗时间。

  6、有权加入企业工会,并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

  7、参加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有权获得政府补偿。

  8、有权拒付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政府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

  3、服从并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的疏运任务或突发事件处理,迅速响应政府部门和甲方的统一指挥调度。

  4、服从甲方GPS平台监管和调度,并积极响应电召服务。

  5、不得将承包车辆用于出租客运以外的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6、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承包车辆。根据甲方的安排,定期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辆技术状况,到甲方指定的具备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承包车辆进行拆装或增加设备。

  7、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承包两辆或以上出租车。不得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擅自聘请驾驶员。因各种原因需要司机临时顶班的,应接受甲方的统一调度安排。

  8、自负盈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交付费用。

  9、确保行车安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优质的营运服务,维护企业形象。

  10、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承包车辆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有修理、防止损害之必要;

  (2)第三人就承包车辆主张权利;

  (3)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由。

  11、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包括政府指令性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和承包车辆服务设施的统一变更等。

  12、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约定及时交还承包车辆。

  13、乙方在营运中遗失有关证件和票据时应及时申请补办,费用自理。

  14、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配合甲方,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报表、资料。

  16、配合甲方做好车上广告张贴播放工作。

  17、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乙方在营运服务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衣着整洁,文明礼貌;定期消毒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载客运行时,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食;

  (3)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4)不得无故拒载或者招揽他人同乘;

  (5)上客后启动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多收乘车费用;

  (6)不得无故中断运送旅客服务或者未征得旅客同意更换车辆;

  (7)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8)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18、乙方应按照国家、地方税务规定缴纳自身应纳税费,因欠缴相关税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补充,但不得改变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内容及其实质内涵。

  第三章 费用

  第九条* 承包费、费用和交纳期限

  (一)承包费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车辆折旧费和企业合理利润四部分构成。(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2)

  (二)双方约定第一年每月承包 肆 仟 伍 佰 零 拾 零 元整

  ( 4500 元)。合同期内其他年份月承包费定额按合同附件2规定执行。

  (三)根据经营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对承包费进行调整,但双方必须要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四)因我司购置车辆为双燃料(汽油/天然气)车型,目前我市还没有天然气站,暂时只能使用汽油。若以后我市设立天然气站,车辆可使用天然气燃料,甲方按当年度月承包费标准向乙方增加收取300元每车每月的天然气设备使用折旧费用。

  (五)本合同期内,如遇到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承包费应作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但政府减免的有关规费必须从承包费中减除。

  (六)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承担:因车辆设施部分的配置所产生的,由甲方承担;因车辆配置材料的消耗产生的,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缴交承包费和其它费用的时间为当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3天。甲方收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八)第二年起甲方将根据社保费用增加的幅度调整承包费。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一)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承包经营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叁万元人民币/车。

  履约保证金金额依据本条第(二)款保证金使用范围及承包费金额与垫付时间、第二十条有关赔偿金金额的约定,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赔偿金上限+当期一个月承包费+本合同双方商定容许最长延期支付期垫付金总额,且不得超过甲方中标标书所承诺的承包经营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二)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除以下情形可以临时垫付外,甲方不得挪用和截留:

  1、临时垫付应缴而未缴的承包费;

  2、垫付乙方解除合同需交纳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等;

  3、临时垫付乙方受到处罚时应缴而未缴的处罚金;

  4、垫付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甲方应制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临时垫付发生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使用通知书,明确归还时间并要求乙方按期补足;临时垫付发生后,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及时补足所垫付的全部款项;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追收所欠余额并按每日1‰计收所欠余额的违约金。临时垫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本合同到期,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20天内原额无息返还给乙方。如发生上述垫支扣付事项,甲方应将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停产期间承包费的处理

  1、因交通事故导致停运的,停运期间,乙方全额缴纳承包费。

  2、车辆被劫、被盗经公安部门出具认定证明的,乙方免交停运期间承包费。但乙方有责任的,应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

  3、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驶出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造成停运的,停运期间乙方全额交纳承包费。

  4、乙方因服务质量事件参加整顿学习的,停运期间,承包费全额交纳。

  5、乙方因车辆故障导致停运的,承包费全额交纳。 6、其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停运的,承包费全额交纳。

  第四章 安全管理与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服务奖励

  1、甲方每年应根据经营情况从承包费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安全生产奖励金,每年度评奖一次。

  2、乙方上一年度无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及服务质量投诉的,甲方在下一年度按100元/月减免乙方管理费。

  第十三条 保险事项

  为合理规避意外风险,甲方应按本款规定足额购买有关保险,否则乙方有权拒付保险额度范围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1、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万元。 2、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万元。

  保险险种和保费额的约定按甲方与保险公司当年度的保险清单执行。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与损失分担 (一)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涉及车辆的事故时,乙方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甲方,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事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修复车辆,办理索赔等有关手续。

  (二)损失分担(包括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

  1、合同期间,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约定保险公司免赔额以下部分由乙方负责;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开始,乙方自负300元。

  2、发生车辆被劫的,乙方须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部分赔付后的损失。

  3、发生车辆被盗时,乙方应当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甲方报告。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损失部分或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的损失,作乙方对车辆保管不善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对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驶出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部分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要求转让本合同,因故需终止承包的按本合同第十七条办理。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提出方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增加支付与本合同当期一个月的承包费等额的赔偿金给对方。

  (二)非对方过错的,在承包期3年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支付2万元作为赔偿金;第4年后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支付1万元作为赔偿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承包车辆,并按规定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1费的。

  2、乙方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3、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劳动教养。 4、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件达3次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组织参与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事件的。 8、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擅自聘请驾驶员的。 9、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5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 10、将出租车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第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超过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天,甲方仍未交付承包车辆。 2、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承包车辆交付时经综合性能检测不合格,且甲方无法修理至合格或不能更换合格车辆的。

  3、除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向乙方收取其它名目的抵押金、风险金或保证金的;

  4、甲方被取消经营权的;

  5、甲方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的。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停产停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时,双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保留对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追偿的权利,即甲方合法的追偿权不因本合同的解除而灭失。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除非甲方提出停止收取乙方承包费并免收与本合同当期一个月的承包费等额的赔偿金,承包经营权仍属乙方。30日后,乙方可以终止承包,且不承担甲方未能找到新承包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该类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乙方愿意在甲方继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的,可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对认真履行本合同,且在合同期间诚信守法、提供优质服务的,甲方可优先与其续约,有关合同条款另行商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依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除本合同的。 (二)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延误办理相关营运手续,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每延误一天,甲方每天按100元给乙方赔偿。延误超过1个月的,可以第十九条第1项解除合同。

  (二)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退还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或逾期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1‰×逾期天数计算并付给乙方违约金。

  (三)甲方没有在乙方承包经营开始前明确告知乙方有关管理制度,或没有事先在相关制度中写明处罚金额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相应的处罚金。

  (四)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承包费的,按应付金额的1‰×逾期天数计收违约金。

  (五)合同终止后,乙方逾期返还承包车辆的,或没按甲方管理制度执行,应按本合同期最后一月的承包费标准交付逾期部分承包费,并偿付违约金1万元。

  (六)本合同到期后,承包车辆尚未达到报废年限时,乙方交回的车辆技术状况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维修至检测合格,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并以合同期最后一个月的承包费标准,按逾期返还天数赔偿甲方。

  (七)因本合同第十九条之1、2两种情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第一年每个月承包费的标准及乙方等待的时间,双倍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等待时间自本合同约定给付之日起至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不能提供符合要求车辆之日止,甲方不明确告知乙方的计算至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之日止,所计算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若乙方因遭遇意外致使死亡的,或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伤残或患病导致不能继续驾驶的,解除本合同,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二)经批准利用承包车辆发布广告的,所获直接收益归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涉及内容仅限于书面。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但甲乙双方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或签订其它补充协议改变本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改变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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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法对乙方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并要求乙方严格遵守。 2、要求乙方做好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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