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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反思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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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方便了市民的出行,而且还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希望大家能好好保护它,但是关于共享单车还是很多需要大家反思的地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共享单车的反思800字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共享单车的反思800字篇一

共享单车火了。不到半年,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橙、黄等各色共享单车。与公交车、地铁站等交通枢纽接驳,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无论是缓解交通拥堵,还是保护环境,共享单车都很有用。然而,在单车数量飙升的同时,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北京一些地铁站周围,共享单车“任性”停放现象明显:有的横亘在人行道上,妨碍行人走路;有的无序摆放,让本来就狭窄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更显紧张;有的直接停在出入口台阶下,挡住进站通道;有人甚至将车塞进绿化带里、锁在栏杆上、靠在大树边。在南京,共享单车进驻才半个月,仅是闹市区新街口一处就有近600辆单车因违章乱放被管理部门拖走。在成都等地,共享单车也因“占道”等问题屡被城管部门扣押。

共享单车为什么停不好?这与租车者素质参差不齐有关系,一些租车者只顾骑、不顾停,不愿意花时间认真摆放单车;这也与单车公司跑马圈地、过量投放、管理粗放有关。有的街头地方狭窄,一下子容不下那么多单车,一些故障车长期摆放在街头,而单车公司又顾不上管理,加剧了停车乱象。

除此之外,也要看到,共享单车停车乱,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的不合理很有关系——抛开老城区不讲,很多城市的新城区在最初交通规划时,压根儿就没给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系统预留足够的通行与停放空间。前期规划缺位,后期管理失位,让停车问题“雪上加霜”:君不见,多少自行车停车棚被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占据,多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停满了小汽车,城管、物业、保安等各种管理主体,对这些问题已经“习以为常”了。

打造优质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共享单车是一个创新。想要共享单车用得好,前提是“停”得好。政府完善配套服务是治本之策。当好“服务员”,政府大有文章可做。

停好车的前提是有地方停,这就要做好加减法。机动车占道,要做“减法”:交通、城管等工作人员加强巡逻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定时定点“清障”;自行车停放区不够的问题,要做“加法”:规划、城建、交通等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编制车道规划,完善停放导则,从总量上增加非机动车道、自行车停放区的供给数量。

共享单车流行,主要得益于无桩,随借随还。但自由泛滥成乱停乱放,原先引以为傲的方便,反而成为新的出行梗阻。不妨退回一步,借鉴传统公共自行车“空间划定性”的特点,在一些有条件的枢纽和地铁站周边,政企联手,共建一些自行车推荐停放区。依托运营企业的大数据,推动各物业按需求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想要停得好,还要管得好。维护好共享单车的停车秩序,离不开有效的管理。对行业内恶性竞争、暴力破坏行为,对某些人公共意识缺乏、任意折腾单车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做好“善后”服务,追究相关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推动征信机构和单车运营商合力共建租车人信用管理系统,奖罚分明。鼓励用户对违规停车者拍照举报,核实后奖励信用积分;对恶意乱停、滥用、损毁、盗窃单车等行为,将租车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共享单车是新事物,政府部门应该以服务思维引领,多呵护,多扶持。配套服务好了,单车停放有序了,人们愉悦、方便出行的生活小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

  共享单车的反思800字篇二

共享经济一词也许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词,在共享这一问题上也许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接受。近来,有多家媒体报道,在公共场所,有相关管理人员对周边单车进行了集中收缴,理由很简单,乱停乱放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

但同时,有共享单车用户接受在采访时表示,随地还车本来就是共享单车一个最大的卖点,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无停车点,停放就是乱停乱放。这种情况下,用户不得不到相对较远的地方去停车,便利性大大降低。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看?新事物的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暴露基础的薄弱。

媒体近日报道了多起破坏、霸占共享单车的新闻。从“狂飙突进”,到遭遇“倒春寒”,共享单车面临的尴尬警示我们:拥抱共享经济,我们可能还没有做好准备,特别是文化观念上的准备。

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共享是指“使用而非拥有”,是在不改变物品所有权前提下的分享模式,其优点在于使资源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这种模式与我国当前努力推行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恰相契合。顺应潮流又开风气之先的共享单车,自然而然地受媒体热炒、资本热捧,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新事物的超常规发展,往往会暴露基础的薄弱。共享单车频遭霸占、破坏的事实,就印证了这个道理。

首先,共享单车面临着制度支撑不足的尴尬。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共享单车要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内外部的制度支撑。从企业来说,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比如,建立诚信用车的奖励机制和不当用车、无序停车的惩罚机制。从政府部门来说,对于适应发展趋势的新形式、新业态,应该扶持与规范并重,主动介入,制定规则,加强监管。对于扰乱道路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的乱停乱放问题,一方面要兼顾便民和城市管理两个方面利益,提供单车停放区域,另一方面,对于故意毁坏、窃取单车的行为,也要依法处罚,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放大警示效应。客观说,从媒体反映情况来看,这两方面做得都不够。

其次,共享单车面临着观念文化基础不牢的尴尬。大爷大妈将共享单车圈起来收看管费,孩子肆意破坏单车,这可能不单单是个别人私德缺失、私欲作祟的问题,而是反映出我们在公民素养和公德教育上还有薄弱环节。共享是“使用而非拥有”,共享的前提是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权利意识和诚信意识,是共享经济得以充分发展的观念根基,法治文化和诚信文化是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文化土壤。如果忽视了思想文化的土壤培育,共享经济的发展就会成为沙上建塔,共享单车的单兵推进就会夭折。这才是应对共享单车发展难题最需要直面的问题。

面对突出的新问题,不仅仅是提供国民个人素质这么简单,更关注到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其他方面。今日关注的重点不仅仅只是共享单车这一新事物,日后与共享经济相关的其他新事物都会层出不穷。

我们期待中国未来的共享新生活。

共享单车依托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针对部分人对这种关系的破坏,我们不应退缩于一块称为“国民素质不高,我们玩不起”的龟壳里。切忌因噎废食,相反,我们更应该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拒绝自我否定,拒绝认为国民素质太低的陈旧观点。

共享单车就像是一个刚诞生的生命,充满了人们美好的期待和祝愿,若仅仅因为人们对它的伤害便干脆抹杀新事物,岂不是更大的伤害?新生命的分娩不是一丝苦痛都不会产生的,阵痛让母亲痛苦,但不能扼杀新事物出生带来的欣喜、改变,乃至革新,真正让新生命成长的是遭遇伤害、痊愈,消灭伤害,而非母亲的自我否定和对新生事物的扼杀。

我们相信共享单车的可行,因为它客观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促进着人们的进步,要看到的不该是有一帮人破坏规则,不守秩序;而应着眼于在这么几十上百万人中只有一小撮人破坏着整体形象。我们相信共享单车,也是因为国民素质是在稳步提升的,尤其是在新的一代人中,素质教育更是被提及又提及。知礼明让已成为了新一代中国人奉行的标准。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时也有资格去接受这样一种经济形式。

故步自封,不知实际变化的断言是武断、狭隘、缺乏价值的,正如同水源一般,诚然,方今中国确实有一些水面有污浊,便若是自我否定,自我放弃,自我封闭,放弃从新事物变化中汲取活的水源,结果是会且只可能是越来越坏的。现如今一部分人素质不够,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所有人都不够格。一棒子抡死了所有人,那谁又知道断言人所期待的“现在”之后的哪一分哪一秒该是我们玩得起共享单车及其类似共享经济的时候呢?

人总是带着原始破坏性的,所有以才有了伏契克临终一句:“人们,我爱你们,可你要警惕”,让人们小心,但是我却认为应该“人们,你要警惕,可我爱你们”。局限于阴暗的树木必将枯廋将朽,只有把阴影甩在背后,面对阳光的人才能活得出真滋味。

我们需要政府及有关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和监督,也需要个人坚守底线。相信共享是相信自我,拒绝固守是拒绝自我否定。

  共享单车的反思800字篇三

小黄车、小橙车、小蓝车……短短几个月,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的街道上。共享单车以其低价、便捷、简单的使用优势,迅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共享单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管理、停放、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给城市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难题。

以杭州为例,这座有着全国最发达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城市已迎来ofo、骑呗、哈罗、小鸣等企业,投放总量近15万辆。除骑呗外,其他企业无不将投放加码作为选择。小鸣单车市场总监张恒公开表示,其在杭投放量每天以几百辆速度增加。

放眼全国,今年投放量"井喷"也是大概率事件。曾有估算,仅摩拜和ofo两家企业,投放总量极有可能接近2000万辆。这场竞争不免让许多人心生疑问,"我们究竟需要多少共享单车?"

有行业人士透露,业内对于市场容量有一个粗略算法,即每20到30人就需要一辆共享单车。吕城江说:"中国大概到3000万辆车的量就足够了。现在只算摩拜和ofo的日产量,加上前面已投的百万辆,差不多再过半年市场就要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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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背后,反映的是外界对其可能造成的资源浪费的关注。对此有人乐观,有人担忧。

当一座城市猛然冒出10余万辆共享单车,的确考验着这座城市的承载能力。它们的出现被称为城市里的一面镜子,既照出了骑车人的个人素养、文明程度,照出了各家单车公司技术上的漏洞、管理上的缺陷,还照出了一座城市各个管理部门对于公共资源的协调能力,既要保证机动车有位可停,又要保证非机动车有路可走,协调起来的确考验着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每一名交通参与者。

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因绿色环保、高效便捷、低价健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管理,共享单车企业也表达了其期望。"为新生事物一定是让它发展起来,才能看到它是不是是真的对社会有益。我们也希望跟政府去沟通,大家一起协商起来。我们企业会做好自我管理,严格执行,希望政府能够鼓励支持。"云骑天下CEO唐杰说。

  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问题剖析及反思

2021年下半年,共享单车走入了大家的日常生活。4月18日,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发布《2021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该报告内容显示,截至今年 3月份,共享单车用户数已突破2000万,环比增速超过100%;日充值笔数大幅飙升,峰值近100万笔。然而,在庞大的用户规模及迅速的增长速度之下,共享单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共享单车的发展现状和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巨额押金,须妥善管理

1. 数十亿押金,总额不菲目前,用户使用ofo单车的押金标准为99元,使用摩拜单车的押金标准为299元,此外每个账户还有少则一元,多至几百元的充值款。且一个用户可能下载多种单车客户端,缴纳多份押金,预付多份充值款。单车公司承诺押金可以秒退,但充值不退。事实上,很少有用户每次用车之后立即申请退款,押金基本处于中长期存储状态。据悉,共享单车目前押金总额已达60亿元,单就押金一项,单车公司聚集的资金已是惊人数字,加之金额不等的充值款,单车公司已形成巨大的资池。2. 单车收取押金,确属有法可依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的目的无非是物品、财产提供方保障其提供的标的物的安全,一旦发生财产损毁的情况,便于通过扣留押金的形式得到补偿。

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押金的收取既可以督促使用人正当使用单车,也可以确保发生不当损害时,单车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单车公司为了确保用户正当使用其单车,面向用户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违法。

3. 押金退还被动,用户风险重重

单车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向单车使用者收取押金以保证使用者正当使用单车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单车公司与单车使用者之间使用的押金规则,与我们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履行的押金规则截然不同。共享单车打破了租赁物与押金一一对应的关系,单车公司并非以租出的单车数量为准收取押金,而是以用户数量按人头收取押金,这就形成了单车与用户一对多的现象。形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单车公司制定的押金退还制度。

一般情况下,每次对单车的使用结束后,都完成了一次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作为主合同履行完成后,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随之结束,即押金应当立即退还给单车使用人。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如果用户不提交申请退还押金,押金就一直处于单车公司的控制之下,形成了单车与用户押金一对多的现象。单车公司这种不当占有押金使单车公司的运营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金融功能。同时这种功能也是吸引众多厂商加入“单车大战”的原因之一。收取押金且不自动退还的规则,有不当占有资金甚至构成非法集资罪的嫌疑。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之下,按照人头而非车辆收取的押金,具有了一定非法集资的可能或风险。虽然单车公司并未向用户承诺“投资回报”,但交纳押金背后给用户的默认承诺是可以更加便捷的持续享受单车服务。

如果单车公司将押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日常经营使用,一旦公司投资失败或公司在单车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被淘汰,那么押金便可能无法退回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防止单车公司把投资或经营失败后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单车公司可以设置用户每次使用单车后自动退回押金款程序,或者为避免每次退款和充值的繁琐操作,将押金交由第三方账户单独存管。

二、用户不当使用共享单车,可能构成犯罪

成都一村民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单车搬回家,后将车锁锯掉,车身和坐垫喷漆,伪装成自己的自行车使用。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吕某对盗窃并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供认不讳。2021年2月28日,该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犯罪嫌疑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犯罪嫌疑人吕某这种将共享单车变成“私家车”的情况并不罕见,而且对共享单车的破坏方式五花八门,可能有的用户对自己的这种违法行为还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一旦单车公司追责,有可能涉案用户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 不偷不盗,据为己有

为了能让自己有一个专用的共享单车,有些用户不仅把单车骑入小区,停放到其他用户不易发现的角落,还通过加锁、破坏二维码(或车牌号)等方式使其他用户无法发现或无法正常使用该单车。这种行为虽然排除了别人的使用,但自己每次使用仍需扫码付费。

这种违法用户每次使用车辆,仍然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只是上锁行为排除了单车公司继续出租于其他人的可能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不应认定为盗窃。

2. 改头换面,占为己有

如果行为人通过破坏车锁、自行上锁,使用共享单车时不支付租金,甚至如成都犯罪嫌疑人吕某一样,将单车恶意拆毁改装,可以推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盗窃罪的起点: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省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准确标准),2年内盗窃3次以上为“多次盗窃”。

3.道德缺失,恶意破坏

除了占为己有,有些人还对共享单车进行恶意破坏。今年年初,广州和上海接连发生单车遭人为破坏的事件。2021年元月,深圳蛇口湾厦山公园又有不同营运商约500辆共享单车被堆放成两座两三米高的小山,令市民无法正常使用。包括小蓝单车、摩拜单车、ofo单车在内的数百辆单车,被身份不明的人士恶意堆积。其中不少单车都有被人故意损坏的痕迹,部分单车车轮被辗压,部分则是刹车和车框明显松动,还有一些堆积在最底下的单车已经严重变形。

这种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经司法鉴定达到5000元,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三、单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随着共享单车投入市场使用时间的增加,共享单车的折旧、零部件耗损会越来越大,虽然单车公司会对已经报修的部分车辆进行维修,但维修的及时性以及全面性无法保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仍会存在安全隐患。

2021年1 月28 日,冯先生从地铁站出站后,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一辆ofo 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 米处遇到下坡,因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造成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冯先生将ofo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1. 因单车质量原因造成用户人身伤害

自用户通过扫码、打开共享单车车锁之时,用户与单车公司即达成了租赁协议,双方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关系。《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单车公司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向用户即承租人提供安全、合格的租赁物,并对破损的租赁物承担维修责任。如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因单车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则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如非因单车质量原因,用户在骑行中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由交警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各方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责任。单车公司无需对相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共享单车已经是许多单车用户生活中的一部分,与共享单车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被公众所重视。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率先就《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单车公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共享单车质量标准和投放数量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规定,对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保护单车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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