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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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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10篇】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怎么写?违反告诫书,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等作为证据,认定违法犯罪事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2023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10篇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1】

“淄博烧烤”火爆,带动出游需求集中释放,旅游旺季提前到来,宾馆住宿、饭店餐饮、交通运输、旅游景点景区、烧烤商户等需求量大幅增加,为营造淄博市良好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现对全市广大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明码标价,规范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服务价格,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虚假标价、模糊标价,不得以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收取高于标价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

诚信为本,杜绝欺诈

各宾馆酒店、饭店餐饮、交通运输、景点景区、烧烤商户等行业、业户,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收费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珍惜机遇,共享发展

各相关经营者要维护和珍惜淄博形象,按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

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切实着眼本行业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组织引领和内部协调作用,加强会员价格行为自律,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增强行业竞争优势。

淄博市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宾馆酒店、饭店餐饮、交通运输、景点景区、烧烤商户等经营者的价格监测、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频次。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2】

塔城地区辖区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地区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物资、大众商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诚信经营。全地区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全地区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哄抬物价。不得随意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搞价格促销活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禁操纵物价。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及各相关经营者对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3】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市场商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各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对比价格、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高于所标识价格销售。

三、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除生产自用外,各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囤积居奇商品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积居奇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于辖区内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生产经营企业,将被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我局将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4】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商品(服务)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三、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5】

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及涉农物资市场价格行为,引导全市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强农药、化肥、种子等涉农物资“稳价格”,防止扰乱市场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农业生产资料及涉农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法规。涉农物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三、经营者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四、严禁价格串通。不得以会议、协议、口头约定等方式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涨价。

五、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对涉农物资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经营者要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合理定价、公平交易。涉农物资生产单位及经营者不得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销售农资,具有竞争关系的涉农物资销售者不得固定农资销售价格、不得限制销售数量、不得分割涉农物资销售市场、不得联合抵制交易。农资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阻止农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涉农物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涉农物资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农业种植者积极参与监督,发现涉农物资价格、产品质量、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或其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生产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6】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突发情况,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经营者销售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期间,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蛋奶蔬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曝光。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7】

全区各有关经营单位:

目前,我市新冠感染病例增多,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加强我区口罩、消毒用品、预防类药品等防疫用品、药品以及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保障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区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防疫用品药品以及生活必需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不得借疫情期间商品供应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

四、请广大市民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家庭实际需要购买防疫用品药品和生活必需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抢购囤积,以免人为造成不必要的供需紧张。

五、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督促行业自律,诚实守信。

六、请各镇(街)市场监管所进一步加大对防疫用品药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300万的罚款,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相关市场主体,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8】

春节临近,加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物资供应充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经营药品、丧葬用品、煤炭、农资以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销售商品应当在标价签上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举报电话等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我局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9】

各有关经营者:

当前,全国疫情多点散发,鉴于江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即将在九江开幕,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防止口罩、消毒水、预防类药品等相关商品以及大米、食用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九江市柴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规范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篇10】

全市广大经营者:

为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用品及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就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不得借疫情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六、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七、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经营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广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加强价格自律,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广大群众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电话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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