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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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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船舶靠泊就是指船停靠码头,船舶靠泊也是有管理规定的,这样可以对船舶景进行管理。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船舶靠泊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五条 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

  (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 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非液体散货码头;

  (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

  (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

  (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

  (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

  (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 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码头能力论证报告的内容、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应按部沿海码头加固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根据以下要求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一)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

  (二)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

  (三)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

  (四)系靠泊要求。

  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

  第九条 对因港口生产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2级的,经复核,可允许接靠上浮2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并从严控制。

  第十条 经核定的减载靠泊等级及相关靠泊限定条件、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集中公布。

  第十一条 清舱移泊的码头靠泊等级和要求,应参照本规定中有关减载靠泊的条款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论证、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第三章靠泊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执行有关靠泊管理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务。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本规定的要求安排码头泊位和生产作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靠泊等级,是指码头允许接靠满载船舶的吨级。船舶吨级的划分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减载靠泊,是指依据本规定最大载重量超过码头靠泊等级的船舶在未满载(包括集装箱船未满箱位)情况下靠泊码头的活动。

  (三)码头靠泊等级上浮1级、2级,是指减载船舶的吨级比码头靠泊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序列高出1个等级、2个等级。

  (四)清舱移泊,是指靠泊船舶在卸载过程中从原泊位移至另一泊位进行剩余少量货物(不超过该船舶设计满载情况下载货量的10%)卸载的活动。

  第十八条 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已进行靠泊能力核定的码头,应按交通运输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按原规定执行。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港口码头货运船舶靠泊活动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船舶靠、离码头安全带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在船舶靠离泊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港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进行,确保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人身安全和船舶、码头等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水上船舶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泊位的船舶靠泊、船舶离泊、船舶移泊、船舶绞位(又称绞船)作业的安全控制。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公司调度室是公司船舶靠、离码头的组织、指挥主责部门。

  第四条 门机队当班门机司机在船舶靠、离码头作业时,必须在位,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五条 协力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必须与单船指导员保持信息畅通,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 安全控制流程

  第六条 调度室值班调度在接到联合调度中心预靠船舶起锚通知后,提前确定该船哪一舷靠泊(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按船方或引航员的要求靠泊),并及时通知指导员接船。

  第七条 指导员在接到值班调度接船通知后,要立即核实泊位情况,确保预靠泊位岸线长度、门机位置等符合船舶靠泊条件,并将适应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引航员。然后,用旗(白天)或灯(夜间)标识预靠船舶驾驶台对应的位置,并告知船方或引航员。

  第八条 指导员应使用高频与船方保持联系,在船舶进港池前(或者离港前)三十分钟,确认带揽工是否就位、人数是否充足(船长110米以下需要4人、110-180米需要6人、180-230米需要8人、230米以上需要10人),并平均安排在船头与船尾且一字排开站整齐。船舶在系解缆过程中,指导员要组织并监督带揽工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迅速、安全地进行船舶系解缆作业。第四章带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协作单位带缆工人需在船舶靠泊前(或者离港前)半个小时内到达指定泊位,全力配合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在船舶靠、离码头时的带缆工作。

  第十条 带缆工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拿好对讲机,穿好救生衣和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防水手套。

  第十一条 在船舶逐渐靠近码头时,带缆工要时刻注意船舶位置的变化,尤其是在达到船上水手撇缆范围内时,带缆工务必关注撇缆水手的动态,在撇出缆绳前,提前转移到安全位置。

  第十二条 缆绳在套入缆桩之前要听从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的指令,遇到不合适的位置及时联系指导员并调整。

  第十三条 带缆工与船方(大副、二副)交流时,注意文明用语,表达要清晰,声音要洪亮。

  第十四条 在船上机械绞紧缆绳时必须与上桩缆绳保持安全距离,警惕缆绳断裂弹到身体。

  第十五条 带缆工不能站在绳环内和受力的缆绳上。

  第十六条 带缆工向船上撇缆时,要提醒船上人员远离投缆区。

  第十七条 船舶靠妥之后,带揽工须确认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没有其他要求后才能离开。

  第十八条在解缆、绞船过程中同样适用以上操作规程。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要求

  第十九条 在气候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指导员要提示带缆工注意靠、离泊带缆作业时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 当码头前沿涌浪和风力过大时,指导员要提示带缆工注意海浪涌进的水流以及风向,确认带缆作业的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当船舶靠妥之后,指导员发现位置不合适或者影响邻近船舶作业时,带缆工人需要服从指导员提出的船舶移泊、绞位等要求。

  船舶停靠码头的方式有哪些

  正常情况下,有首先靠,艉先靠和平行靠。

  普通中小船一般采取顶风顶流首先靠,这样一般不太需要拖轮的协助,船舶自己依靠自己的锚和车就能靠泊。

  大型船舶一般采取前后拖轮协助,平行靠泊,大船比较笨重,依靠自身设备靠泊比较困难,所以必须需要拖轮的协助。

  而采取艉先靠的一般是滚装的客货船,这用船一般是双车加首侧推,操作相对灵活,

  另外,这类船都有汽车装卸桥板,以前的船舶多数都安装在尾部,所以为了装卸方便,采取此种靠泊。不过现在的滚装船首尾都有桥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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