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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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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费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理所支付的费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工程监理费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工程监理费管理规定

  一、 新建商住开发项目监理费用一律按15元∕㎡, ﹙建筑面积,以下同﹚收取

  二、 对201X年1月至发文日的项目,低于15元∕㎡,一律调至12

  元∕㎡,已签订合同的,由项目业务负责人与建设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解除合同。

  三、 对201X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分期施工且占用新总监和要求IFA考勤的项目,费用调整为10元∕㎡,协商不成的,按第(二)条处理。

  四、 对201X年1月1日前签订的工业项目合同,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按原合同执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律按10元∕㎡收取, 协商不成的,按第(二)条处理。

  五、 对政府投资项目,房建项目不低于20元∕㎡(或2%),市政项目不低于3%,公开招标除外。

  诉讼费收取规定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收取发票管理规定

  (一)、普通发票

  取得的普通发票应一次套写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现象,发票印章正确,项目填写规范,大小写金额相等,客户名称、日期、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齐全,字迹工整,禁止使用繁体字,错别字。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1、原材料、燃料动力、外购半成品、工具、器具;

  2、采购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3、加工、机器设备维修费用。

  B、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计算的金额应当与普通发票金额相等,不得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高单价或发票总金额。

  2、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一次套写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现象,发票印章齐全。(必须是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章)。项目填写规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应中文名称,不能以字母或数字代替,项目较多时,应附“销货清单”。(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不能再给丁的空行外擅自增加行数,字迹要工整,禁止使用繁体字,简化字,错别字。

  3、采购货物或对外付款时,收款人与出票人名称必须一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需向我公司提供名称变更说明及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

  证明。

  4、在采购货物时,如为一般纳税人,除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要求对方出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留底备查。

  5、加工、修理发票,在取得加工、修理发票时,应注意开票人所在地区是否同开具的发票为同一地区。如果开票人属流动经营,应在劳务发生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在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时需取得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辨别从该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4%、6%,如果是小规模商业企业(如经营部、商店等只有零售与批发业务),适用税率4%,除此之外适用税率6%。

  7、采购人员报销时,必须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与“抵扣联”及本单位仓库出具的入库票方可报销。没有取得“抵扣联”的,采购人员应向销货单位索取或要求该单位重新开具,并将原发票退回该单位。

  (三)、运输发票

  1、取得运输发票必须是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发票;

  2、运输发票应一次套写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现象,发票印章齐全,项目填写规范,投票面内容完整,填写公里、吨数等不能有缺项现象。

  3、托运单位与付款单位要一致;

  4、承运单位与开票单位必须一致;

  5、不同工程项目、地点运输班次要分别开具发票,不能月终开具一张统一发票。特殊情况,如发生的零担运费,除开具一张统一发票外需提供“货物运输起止地、价格、公里明细表”,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四)、票据和印章:

  1、票据上必须套印“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局监制”章(从国有金融、保险、铁路、民航、邮政、电信部门取得的票据除外),没有套印“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局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2、票据上必须加盖发行票据单位的印章。

  加盖以下三种印章是可以报销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费)专用章”。其中,“收款(费)专用章”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票据。加盖以下三种印章是不能报销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

  3、取得票据后丢失的处理:

  取得正式票据后丢失,可请开具票据的单位复印票据的存根联,并在复印的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能取得票据的付款,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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