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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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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物资采购质量,加强物资管理,把住采购源头,净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防止采购业务的暗箱操作,保证公平交易,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物资队伍的廉洁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我公司物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由主管设备物资的副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任副组长,设备物资科、财务会计部、经济合同办、安质部等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物资部物资办。其职责是负责公司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的监督、审核、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职责是具体负责本单位所需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的实施,并对小型低值零星物资的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上报各种招投标文件以便备案。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 招标采购的物资主要是指工程建设中的主要物资,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燃料、火工品、周转材料、地材、预制构件、防水材料、轨料、特种材料(橡胶支座、锚具、外加剂等)以及单项累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它物资。

  上述物资的采购必须由采购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按法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任何人都不得绕开招标领导小组私自进行物资采购,否则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小型低值零星的物资采购,不再履行招投标程序,但招标领导小组要深入市场调查,编制指导性的物资目录价格表。采购人员要严格按ISO9000标准的采购控制程序,•依据采购计划,以经单位分管物资的领导批准后,按“比质、比价、比运距、比信誉”,核算成本择优定点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严格监督。用料单位要有专人验收,并且推行采购和付款两条线的采购方式,严禁采购付款一人包办,付款须经单位主管签批。

  第四章 招标原则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者和投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循私舞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招标人设有的标的应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五章 对投标人的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格的资信证明,有完善的产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有相当的生产能力,能够提供满足招标单位要求的产品,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并能确保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八条 对顾客指定的生产厂家,同样应当满足上述第七条的有关要求,并可以议标的形式向厂家采购。当业主指定的厂家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时,应向业主说明,协商解决。

  第六章 最佳经济订购批量

  第九条 招标采购的物资应根据工程需要,结合外部资源,按最佳经济订购批量采购。超量定购容易造成积压,不利于现场管理,低量定购就会增加订购次数从而增大采购费用,也不能充分享受批零差价。经济订购批量是一次采购某种物资的最佳数量,既节约采购费用又不会积压资金。经济订购批量可按下式求得:Q=2RG/CH•(式中Q为一次订购数量;R为某种物资的年订购总量;G为一次订购费用;C为物资单价;H为该物资年储存费率)。

  第七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采购单位依据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材料使用数量,根据施工计划进度,计算所购物资的最佳经济订购批量,确定产品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到货日期后编制招标采购物资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招标领导小组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招标采购计划要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了解资源,广收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在此基础上招标领导小组选择符合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并向其发放招标邀请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人的资格;

  3、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5、投标的实施时间和地点;6、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证明其资格的有关文件,招标领导小组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应购买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企业概况以及企业业绩进行简要的、真实的描述,并对招标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承诺和报价。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开标应在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投标单位少于三个时,招标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开标后两天内,招标领导小组应遵守职业道德,以对单位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标书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记录,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应签名。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和各种要求的情况下,反复比较讨论,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领导小组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上报上级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未中标的单位不再发通知书,不退标书购买款,但可接受查询。

  第八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必须依据《合同法》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互相信守,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中标单位而言,投标文件做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在效能考核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将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物资部(物资办)负责解释。

  附录:

  1、 招标邀请通知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标书评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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