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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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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 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 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 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 投诉的主要内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导致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原因

  出现以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开发企业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尽快回笼资金,擅自变更规划,少建或不建小区内的配套 设施。目前房地产业内普遍认为配套设施是不赚钱的买卖,前期既要投入,后期又要维护,远不如出售商品住宅回笼资金快。所以,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违规不建 设或不按规划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尤其是在教育设施上体现得比较突出,例如,有的开发企业以分期开发为借口不建配套设施;或以资金不足为由逃避设施建设;或 以规划修改为由暂时不建;还有的开发企业或不按规划图纸施工,或采取先建住宅楼后建公共设施的方式,暗中私改规划,导致小区内教育、邮政、体育、文化、医 疗卫生等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缺乏。二是部分“麻雀小区”达不到部分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在已经竣工的22个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占50%。由 于规模较小,按照规划设计标准,有些配套设施可以不配备,所以,这部分小区所占比重过大,也是造成我市住宅小区整体配套水平低的原因之一;三是进入淄博的 外地开发企业良莠不齐也是导致小区配套设施缺乏的重要原因。近年来,进入淄博的外地开发企业日益增多,为提升我市的城市建设水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与 此同时,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外地开发企业

  给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很多问题。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诚信意识差,在住宅小区建设中,往往采取不建或滞后建设配 套设施的方式,待住宅销售完毕后,就退出市场,从而导致所建小区内不配套或配套设施严重不足,严重损害了居民的利益,居民反映强烈。由于这些外地企业已经 退出本地市场,遗留的这些小区配套问题只能由政府来解决,给政府及下属相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形象。

  三、解决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几点思考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提出以下几种方法,解决我市目前住宅小区配套不足或不配套的问题。

  一是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意见书》的方式明确地块内的配套设施设置

  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建议在土地进行招拍挂前,由土地部门牵头,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参加, 对该项目的地段情况、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开发用地受让人资格、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包括配套设施的内容、标准、建成后的产权 界定。如果是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的,还应明确其中配套设施的建设主体等问题。)等提出相关意见,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 划条件。同时,对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价款,纳入土地出让费,作为土地拍卖的一项费用。这样在土地出让时既审查了开 发建设主体,避免了因取得土地的主体不具备开发资质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明确了住宅小区内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同时也保 证了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从源头上杜绝了开发主体混乱以及开发商随意变更规划导致的住宅小区少配套和不配套问题的出现。目前,武汉等地市就实行了这个 办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了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保障,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 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的规定,借鉴烟台市的成功经验,建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之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与开发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 (以下简称《责任书》),其中约定供水、供暖、燃气、供电、排水、通讯、路灯、居住区道路、居住区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和配套工程量,对规划确定的学 校、幼儿园、居委会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予以明确。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责任书》的配套设施内容编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报市、县开发主管部门审 核,经批准后,领取《开发经营权证》。

  2、为保证开发企业配套责任的落实,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责任书》约定的配套内容和工程量,对开发项目配套建设资金数额进行测算,测算结果 由开发单位书面认可后,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前,提交房管部门。如无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预 售许可。

  3、建设单位在项目预售前与市房管部门和其委托的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测算的数额,从预售资金中足额监管配套建设资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阶段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分期使用计划。

  4、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后,按照《责任书》和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进行现场勘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房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5、房管部门在接到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向企业委托的银行下达《配套资金拨付意见书》,由监管银行向企业拨付这一阶段的配套设施监管资金。

  7、待项目全部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书》中对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进

  行验收备案,合格的为其办理新建配套设施登记备案手续,出具证明,作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之一。

  三是实行综合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 用。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规划、建设、市政等管理部门进行各分项验收。待需要验收的各分项全部通过,具备综合验收条件 后,开发企业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合格的开发项目同意其备案,并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书》。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不予备案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网点的产权等级、移交手续。

  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用等原因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及其使用功能。

  二、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类的公建配套设施中除了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四、 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类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五、 新建住宅小区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建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对外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进行配套并得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车库且没有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可以按营业性公建认定,可以对外销售。所有车库一列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六、 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指标等内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公建配套意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告知投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将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列入项目批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建筑方案、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新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内容进一步核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时与中标人签订的公建配套建设合同在施工图审核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将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坐落、面积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并在工程竣工时按合同及核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和委托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认证时,应对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成本进行认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为新建住宅小区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按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区分登记。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小区开发建设、销售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公建配套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非营业性公建配套(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支预测情况,作为核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依据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应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该向审批机关申报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位置坐落、性质、面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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