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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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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管理规定范文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下面是党费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党费管理规定篇1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党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对党费管理规定篇如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按规定比例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中在岗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条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

  4.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5.学生党员和无经济收入的其他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党员工资变动后,应及时按新的基数计算应交纳的党费额。

  7.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委托交纳党费的,如受托人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追究委托人的责任。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支部在每月20日前将党员所交党费交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党费后按时上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

  10.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由学校党委统一支配。

  11. 学校党费专立账户,由组织部副部长主管,会计、出纳分设;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账目由专人管理。

  1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13. 报销党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单据、发票要齐全;发票背面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单据抬头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财务主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验收和财务经手人由管理党费账目的同志签字,收款人由党费使用者签字。

  14. 各基层单位开展活动,一次性使用党费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时,需提前向组织部打报告,经允许后方可使用。

  15. 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本单位公布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组织部每年年初以简报形式向全校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各级党组织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16.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17.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xx年10月7日

  党费管理规定篇2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党费

  本规定中的党费是指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党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4.2 所属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4.2.1 负责统一管理党费;

  4.2.2 负责管理、监督、培训党费管理人员;

  4.2.3 负责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4.3 所属各单位党委

  4.3.1 负责将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党委组织部;

  4.3.2 负责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3.3 负责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5 管理内容

  5.1 党费收缴

  5.1.1 党员每月应向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

  5.1.2 缴费标准

  5.1.2.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 a) 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

  3000—5000元(含)的1%;

  c) 5000—10000元(含)的1.5%;

  d) 10000元以上的按2%。

  注: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岗技)工资和工龄工资。

  5.1.2.2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缴费比例执行5.1.2.1条款。

  5.1.2.3 企业内部退养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5.1.2.4 离退休员工中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0.5%,5000元以上的按照1%交纳党费。

  5.1.2.5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

  5.1.2.6 各类不在岗党员,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2角。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1.3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1.4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转临时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向临时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5.1.5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1.6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1.7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1.8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5.1.9 所属各单位党委在次季度初十天内,将上季度所属党员缴纳的党费上缴到公司党委组织部,其中第四季度党费在当年12月10日前上缴。党费上缴比例仍为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55%。各单位党委要充分重视党费收缴工作,确保按时上缴,不得少缴、拖延。

  5.2 党费管理

  5.2.1 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5.2.2 党费应当存入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国有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2.3 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2.4 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5 所属各单位党委,每年12月10日前必须把全年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公司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a) 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c)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d)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5.3 党费使用

  5.3.1 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5.3.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是:

  a) 培训党员;

  订阅、购买有关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c)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d)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3.3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5.3.4 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3.5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6 流程

  暂无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党费工作手册》

  7.2.2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7.2.3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8 记录

  8.1 党费缴纳记录

  党费管理规定篇3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含绩效工资、教师课时费)。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二、班导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8元;秘书、党务干事、教师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10元;07年以前签约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召开党员大会、发通报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织部

  20xx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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